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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加強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監管的通知 (溫農發〔2021〕81號)

時間:2021-11-30

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浙南產業集聚區農業農村和水利局、甌江口產業集聚區社會事務綜合服務局,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數字化轉型,健全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規范實施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化、精準化管理,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與農業農村重大創建認定、農業品牌推選、農產品認證、農業展會等工作掛鉤的意見》(農質發〔2018〕10號)、《浙江省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農業農村扶持政策掛鉤實施辦法(試行)》(浙農質發〔2020〕14號)、《浙江省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實施辦法(試行)》(浙農質發〔2020〕17號)和《溫州市食用農產品“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三年行動實施方案》(溫農發〔2021〕60號)精神,依托浙江省農業生產主體信用評價平臺,結合溫州實際,現就進一步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效能,加強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監管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信用監管重要意義

近年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全市農業農村部門與有關單位密切配合,不斷推動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邁上新臺階,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大幅提高。但與此同時,部分生產主體誠信意識淡薄,不規范使用農業投入品、違規開展農業生產活動等問題仍有發生。開展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監管,是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信用體系的首要任務,是切實解決禁限用藥物違法使用、常規農獸藥殘留超標等問題的重要舉措,是溫州創建國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重要工作。以“數字三農”建設和食用農產品“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三年行動為契機,通過進一步規范信用檔案建立、按信用評價指標評定信用等級、按信用等級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等措施,促進農產品生產主體健全組織內部管控制度、公開質量安全承諾、全面落實主體責任,進一步完善守信激勵、違信懲戒體系。

二、規范實施信用監管基礎工作

以“數字三農”建設為契機,依托浙江省農業生產主體信用評價平臺建立信用檔案、開展信用評價工作,評價結果自動實時更新。

(一)規范建檔對象重點。需建立信用檔案的對象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種養的農業企業、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規模以上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鼓勵其他規模生產主體和小散戶申請參加食用農產品生產信用評價、建立信用檔案。各地要加強關聯省、市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監管系統和重點治理品種等高風險品種,重點對承諾達標合格證使用(應用)主體、食用農產品“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三年行動重點治理品種生產主體、“甌越鮮風”標準化生產基地(生產主體)建立健全信用檔案。

(二)規范信用信息歸集和整理。信用信息分為公共基礎信息和行業生產行為信息兩大部分,包含10個一級指標、23個二級指標(具體見附件)。信息歸集分數據交換和人工錄入兩種方式,堅持“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實時歸集與常態監測結合,堅持信用信息整理的關聯性和時效性,確保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各地要加強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系統、市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監管系統的維護,實時動態更新主體信息庫、檢測數據庫和巡查檢查庫等模塊數據信息。同時督促轄區內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完善農業主體標準化管理平臺(企業自主平臺)數據信息,加快農殘快檢儀器設備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系統數據對接,提升信用得分和信用評級。各地可結合實際,增加其他信用信息,充實主體信用檔案。

(三)評定信用等級。食用農產品生產信用評價總分1000分,包括公共基礎信息(300分)和行業生產行為信息(700分)。評價標準采用扣分制,依據《浙江省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體系》進行計分,信用評價分值由系統自動生成。評價結果分為五個等級:A級(優秀,以綠色表示)、B級(良好,以藍色表示)、C級(中等,以黃色表示)、D級(較差,以紅色表示)、E級(差,以灰色表示)。評價等級按一定的分數區間進行劃分(具體見附件),分數區間可根據評價指標的迭代優化等適時進行調整。

三、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與農業農村扶持政策掛鉤制度

(一)掛鉤對象與內容

1.掛鉤對象:縣(市、區)、鄉鎮行政機構,行政村,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農業生產經營主體。

2.掛鉤內容:在組織開展現代農業產業園等重大產業發展平臺項目建設、鄉村振興產業資金申報、農業農村示范創建認定、農業品牌推選、規模生產經營主體評優評獎、農業展示展銷等工作中,掛鉤對象申報市級及以上扶持政策時,應當將其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方面的完成情況和完成質量作為優先享受政策的重要條件。

3.掛鉤指標:農產品質量安全工作重要指標包括主體生產過程記錄、農產品追溯、監測合格率、信用評價、承諾達標合格證使用、標準化程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等。

(二)掛鉤條件

1.縣(市、區)、鄉鎮行政機構和行政村申報相關扶持政策的條件:

(1)區域內近三年內未發生Ⅳ級及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2)區域內所有食用農產品規模生產主體必須納入市級監管平臺并實現數字化動態管理,實施承諾達標合格證主體≥90%;實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的縣級以上農業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國有農場四類主體≥90%;

(3)區域內上年度市級以上食用農產品監測合格率≥98%;

(4)區域內90%以上規模生產主體近一年未被列入信用綜合監管重點名單。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予以重點審查,或依照相關規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區域內當年發生III級及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2)區域內上年度市級以上食用農產品監測合格率≤95%;

(3)區域內規模生產主體承諾達標合格證使用率<80%;

(4)區域內實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的縣級以上農業專業合作社、農業龍頭企業、家庭農場、國有農場四類主體<80%。

2.農業生產經營主體申報相關扶持政策的條件:

(1)納入市級監管平臺實現數字化監管,主要農產品實施合格證管理制度;

(2)對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或委托第三方開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抽檢或隨機抽檢能積極配合;

(3)建立規范的生產檔案記錄,按規定使用農(獸)藥物,遵守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規定;

(4)標準化生產績效評價C檔以上;

(5)一年內抽查未發現違規經營、使用國家明確規定的禁限(停)用藥物;

(6)一年內未被列入信用監管重點名單。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考慮相關扶持政策的申報,或依照相關規定取消其已享有的扶持政策:

(1)抽檢中發現違規使用或經營國家明確規定的禁限(停)用藥物;

(2)生產經營的主要農產品一年內2次抽檢不合格;

(3)連續兩年被列入信用監管重點名單;

(4)一年內曾拒絕農產品質量安全抽檢或不配合抽檢的。

四、建立日常信用管理負面清單制度

(一)加強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誠信自查。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用農產品生產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停止上市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上市并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牢固樹立“不合格不上市”意識。

(二)加強信用管理負面清單制度。各地要對發生以下負面行為的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納入重點監管名錄庫,落實監管措施:

1.在主管部門質量例行監測或監督抽查中拒絕接受檢查的;

2.檢查發現不合格產品或違法違規行為后,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或在整改后經再次復查仍不合格的;

3.在農產品種植、養殖等過程中使用國家違禁藥物、有意超范圍使用限用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4.違法使用質量認證標志的;

5.冒名開具合格證、虛假合格的;

6.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7.其他違法生產行為,情節嚴重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規范執行食用農產品生產嚴重失信名單制度

(一)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有下列不良信息之一的,應當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1.因食用農產品生產、加工、貯運、銷售等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違規經營、販運、屠宰的禽、畜、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等,以致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違法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行政拘留的;

2.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履行不到位,發生Ⅳ級及以上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3.因食用農產品質量問題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且經查證屬實的;

4.其他嚴重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的。

對于納入食用農產品“治違禁 控藥殘 促提升”三年行動等縣級以上重點治理品種的,其生產主體冒名開具合格證、虛假合格的,列入農產品質量安全失信“黑名單”。監管措施參照嚴重失信名單監管措施執行。

(二)對于嚴重失信名單的列入,由縣級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出決定。決定書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簽發。

(三)對于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主體,各級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1.視為不具有承擔省內競爭性支農資金項目實施的一般履約能力,不認定為適格實施者;

2.取消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給予的行政便利措施;

3.限制參與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組織或推薦的農業品牌推選、評優評先、農業展示展銷等政策;

4.限制參加農業農村(漁業)系統政府采購項目等招投標活動;

5.視為不良商譽生產者;

6.限制參加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各類表彰獎勵活動;

7.撤銷農業農村(漁業)主管部門授予的榮譽稱號;

8.國家和省、市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懲戒措施。

(四)規范實施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包括自然修復和依申請修復,按照《浙江省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綜合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第四章“評價指標有效期與信用修復”的規定執行。

六、加強信用評價結果應用

(一)按照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結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將信用評價結果納入“雙隨機”抽查監管機制。對于信用評價等級A、B級的主體,抽檢比例和巡查檢查頻次可以降低為原來的50%;對于信用評價等級C級的主體,抽檢比例和巡查檢查頻次為原來的100%;對于信用評價等級D、E級的主體,抽檢比例和巡查檢查頻次為原來的200%(雙隨機不超過2次);對于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主體,不受抽查比例和頻次限制。

(二)在評優評先、品牌推選、展示展銷等領域方面,對于信用評價等級A、B級的主體可視情給予優先考慮;對于信用評價等級D、E級的主體要加大審查力度;對于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主體取消或限制其享有相關政策;對于信用評價等級C級及以下的主體,要有針對性地做好技術指導、服務,鼓勵和幫助其不斷增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誠信意識,加強生產經營管理,以提高信用評價等級。

(三)加大用信試點示范創建。構建協同、高效的社會共治體系,將信用評價標識嵌入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在合格證上明確標注農產品安全信用等級,推進“合格證+追溯+信用”有機融合,探索風險保障的“一攬子”信用保險產品和服務,通過合格證為消費者搭建直觀的主體信用平臺,注重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中的優勢和作用,打造規模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用信示范亮點。

附件:   浙江省食用農產品生產主體信用評價體系1.0版

溫州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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