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中國與智利雙方海關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和智利共和國海關署關于中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與智利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制度互認的安排》(以下簡稱《互認安排》),決定自2021年10月8日起正式實施。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互認安排》規定,中智雙方相互認可對方海關的“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簡稱“AEO企業”),為雙方AEO企業的進出口貨物提供通關便利。其中,智利海關認可中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為互認的AEO企業,中國海關認可智利海關“經認證的經營者”為互認的AEO企業。
二、中智雙方海關在進出口貨物通關時,相互給予對方AEO企業如下通關便利措施:按照相關海關規定,通過減少單證審核和對進出口貨物適用較低的查驗率加快通關速度;對需要實貨檢查的貨物給予優先查驗;指定海關聯絡員,負責溝通解決AEO企業在通關中遇到的問題;在國際貿易中斷恢復后優先快速通關。
三、與智利有進出口貿易的中國海關高級認證企業,需要將AEO編碼(AEOCN+在中國海關注冊的10位企業編碼,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智利進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智利海關規定填寫申報,智利海關在確認中國海關AEO企業身份后,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四、企業自智利AEO企業進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進口報關單“境外發貨人”欄目中的“境外發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發貨人AEO編碼”一欄填寫智利發貨人的AEO編碼;企業向智利AEO企業出口貨物時,需要分別在出口報關單“境外收貨人”欄目中的“境外收貨人編碼”一欄和水、空運貨運艙單中的“收貨人AEO編碼”一欄填寫智利收貨人的AEO編碼。填寫方式為:“國別代碼(CL)+AEO企業編碼(10位數字)”,例如“CL0123456789”。中國海關在確認智利AEO企業身份后,將會給予相關便利措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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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8813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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