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關于進一步加強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抽樣管理等有關工作的通知 (中綠體〔2019〕145號)
時間:2019-11-22
各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
按照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司《關于進一步規范綠色食品認證工作的函》(農質綜函〔2019〕126號)的精神,為進一步加強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管理,現對抽樣行為、抽樣過程追溯管理、檢測分包等問題提出以下要求:
一、嚴格規范抽樣行為
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應按照《綠色食品 產品抽樣準則》(NY/T 896-2015)的要求規范抽樣行為。產品抽取后,應混合均勻,按檢驗項目所需試樣量的3倍進行分取,做好備用樣保存工作,以備復檢。每個樣品應在外包裝容器的表面粘貼標簽、封條,應防止標簽及封條的脫落、模糊或者破損,申請人和檢測機構抽樣人員要分別簽字確認。
二、嚴格抽樣過程追溯管理
綠色食品產品和產地環境抽樣時,抽樣人員應詳細、準確、即時記錄抽樣信息,確保采樣的真實性、規范性和溯源性。對被抽樣地點、過程、產品狀態及其他可能影響檢測結果的情形現場拍照或錄像,存檔以備查驗。現場采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抽樣地點信息。照片(或錄像)應清晰反映抽樣地點特征(如企業標牌等),照片上附加采樣時間、GPS定位等信息。
2.抽樣過程記錄。照片(或錄像)應記錄抽樣人員的樣品現場采集過程、樣品現場封存過程。
3.樣品記錄。照片(或錄像)應記錄樣品運輸及存放環境條件,抽樣單與已封樣品合照等。
三、嚴格檢測分包
定點檢測機構原則上不允許分包檢測項目。接受委托任務前,應核實計量證書附表已批準的能力范圍和相關儀器、設備狀態,確保具備相關檢測能力。確因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分包,應向中心提交書面請示,經中心許可后方可分包給有能力完成分包項目的綠色食品定點檢測機構。分包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分包程序。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或證書,應將分包項目明顯地予以區分,在總的檢驗檢測報告中,標明有關分包的數據和結果“來自分包方”,并注明分包方的名稱。承擔分包任務的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再次分包。
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