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1號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體制機制推進農業綠色發展的意見》和全國農業工作會議關于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精神和工作要求,當前要大力推動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及其產品積極主動地實行追溯管理,以整體提高我國農產品追溯覆蓋面,進一步落實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現就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與農業農村重大創建認定、農業品牌推選、農產品認證、農業展會等“4掛鉤”工作(以下簡稱“追溯掛鉤”)提出如下意見: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形式
本《意見》中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以下簡稱“追溯管理”)有電子追溯、標簽說明、合格證明等幾種形式,其中電子追溯是指借助信息化手段實現信息可查詢的追溯方式。
二、掛鉤任務
(一)與農業農村重大創建認定工作掛鉤
首批與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認定及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二區一園”創建工作掛鉤。
1.認定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時,將區域內80%以上的生產經營主體(指在工商注冊登記的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及其產品實行追溯管理作為前置條件。
2.批準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時,將區域內80%以上的生產經營主體及其產品實行追溯管理作為前置條件。
(二)與農業品牌推選掛鉤
指與農業農村部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推選工作掛鉤。
推選部級農產品區域公用品牌時,將生產經營主體及其產品實行追溯管理作為前置條件。
(三)與農產品認證掛鉤
指與農業農村部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審批及產品續展條件掛鉤。
認證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時,將相關生產經營主體及產品納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作為新申報審批和產品續展的前置條件。
(四)與農業展會掛鉤
指與參加我部主辦或部省共同主辦的全國農業展會的審查條件掛鉤。
1.參加我部主辦或部省共同主辦的全國農業展會的農產品,必須以實行追溯管理作為參展的前置條件。
2.組織參加境外展會時,應當優先支持實行追溯管理的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及其產品,以提升我國農產品國際形象。
三、工作安排
(一)2019年1月1日開始,以上農業農村重大創建認定、農業品牌推選、農產品認證和農業展會,全面執行追溯掛鉤工作機制。
(二)2019年1月1日前已認定的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縣,國家現代農業示范區、國家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范區(農業綠色發展先行區)、國家現代農業產業園,要按照要求推動區域內的生產經營主體及其產品,盡快實行追溯管理。2019年底前要全部完成,2020年1—3月份組織核查。從2020年4月1日起,沒有達到80%追溯比例的一律取消認定。
(三)2019年1月1日前已認證的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要推動相關生產經營主體及產品納入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臺。2019年6月底前要全部完成,2019年7—8月份組織核查。從2020年1月1日起,沒有納入國家追溯平臺管理的認證農產品一律取消認證。
四、有關要求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充分認識開展追溯掛鉤的重要意義。這是推動我國農業高質量發展,實現質量興農、綠色興農和品牌強農的任務要求,是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的體制機制創新,是擴大我國農產品追溯覆蓋面、快速提升農產品消費安全感、滿足人民美好生活要求的重要舉措。當前大力推進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掛鉤意義重大,勢在必行。
各級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工作牽頭部門要加強組織協調,認真調研各方反映,適時調度工作進展,組織開展檢查。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和部內有關司局要按照本文件要求,嚴格把關審查,切實做好各層級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與農業農村重大創建認定、農業品牌推選、農產品認證、農業展會等“4掛鉤”工作。
下一步,追溯掛鉤機制將進一步擴大到所有農業農村部門審批、推選、認證、展會等工作范疇,使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不斷健全完善。農業農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要確保國家追溯平臺運行平穩,及時分配賬號和密碼,積極配合做好追溯信息的查詢、比對。各省(區、市)在積極配合我部做好相關工作的同時,要結合實際,做好所轄區域內追溯掛鉤工作,出臺本地農產品質量安全追溯掛鉤辦法。
農業農村部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