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研究所、認可中心、認證認可協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意見》(國發〔2018〕3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8號)和全國認證認可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規范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我委組織專家對《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認監委
2018年3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認證認可行業標準(以下簡稱認標,代號RB)制(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行業標準管理辦法》和《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適用于管理認證認可基礎,認可活動、認證活動(不含產品標準)、檢驗檢測活動和其他活動認證規范認可行業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第三條 認標制(修)訂工作程序包括預研、立項、起草、征求意見、預審、審查、批準、發布與備案、復審等環節。
第四條 認標的定位
(一)中國特色認證認可體系的基礎和技術支撐;
(二)國家標準在認證認可領域的重要補充和延伸;
(三)認證認可發揮市場引導作用和服務社會的重要手段;
(四)開展認證認可活動的重要評價依據。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認標的歸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化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國家認監委可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認證認可協會等相關從業機構(以下簡稱委托機構)從事認標的立項、審查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認監委根據工作需要,組建若干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化專業技術組,專業技術組為立項評審、審查、復審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專業技術組成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熟悉認證認可工作,了解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具有標準起草、管理或審查的工作經歷;
(二)熟悉認證認可標準的應用情況和實施效果,熟悉認證認可相關法律法規有關要求;
(三)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八條 為保障管理流程的公平、公正和公開,增強認標制(修)訂的透明性和開放性,認標制(修)訂工作的相關環節在認證認可行業標準信息管理系統中運行。
第三章 預研和申報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擬申請的項目進行研究及必要論證,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項目建議,項目建議包括項目建議書和標準草案。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和申報項目負責人能力要求
(一)項目申報單位應具備完成認標項目所需的技術力量、資源保障、研發條件以及工作環境,能夠保證按時完成認標制(修)訂工作;承擔完成過相關領域標準制(修)訂工作。
(二)申報項目負責人應具有4年及以上與所申報認標項目相關的業務工作經歷,熟悉業務流程,熟悉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熟悉標準起草的基本規則和要求,參加過至少2項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申報單位有2項超期未完成的項目時不得申請新的項目;申報項目負責人正在制(修)訂2個及以上項目時或有超期未完成的項目時不得申請新的項目。
第十一條 申報項目建議的相關要求
(一)申報項目建議提交的資料
1.《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建議書》(以下簡稱《建議書》);
2.標準草案;
3.采用國際標準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等,應附相關原文和譯文,必要時提供相關使用授權證明。
(二)《建議書》除需闡明立項目的、意義、與國內外相關標準的關系、技術內容和指標,前期準備工作等,還需要滿足以下要求
1.項目申報單位在提交《建議書》前,需對申報標準進行查新、查重程序,與已發布或已立項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重復的,不得申報;
2.《建議書》中涉及知識產權及專利的,須附專利信息披露表、證明材料和已披露的專利清單(可不填寫有關許可的信息);
3.為保證標準的通用性和適用性,應吸納利益相關方參與標準制(修)訂工作;
4.除基礎類標準外,方法、規范、規程、指南類標準應明確驗證方式。
(三)標準草案的要求
1.明確標準的范圍;
2.確定項目主要技術內容。
第四章 立項
第十二條 國家認監委根據認證認可工作的需要,負責組織制定和下達公布認標立項計劃。
第十三條 立項工作包括評審、項目計劃編制和下達等。
第十四條 國家認監委或委托機構組織專業技術組對項目建議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評審方式
評審一般采用會議評審方式。
(一)會議評審:評審專家對建議書、認標草案、以及答辯內容(如有)進行充分討論,取得一致意見。需要表決時,必須有不少于評審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方為通過,并填寫《審議評價表》和《評審結論匯總表》。
(二)必要時,增加答辯環節:
答辯時間一般不超過10分鐘。
答辯內容包括:介紹標準項目情況、與國內外標準對比情況、對產業發展的作用和意義、標準的主要技術路線、現有工作基礎等內容。
第十六條 評審內容
評審專家組對項目建議進行評審,評審內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
(二)是否符合認證認可行業標準體系的要求;
(三)立項理由、技術內容、技術指標、技術路線、前期準備情況、完成時限和已具備的資源情況是否滿足行業標準制(修)訂的要求,標準草案的名稱及適用范圍是否合理;
(四)項目申報單位和申報項目負責人是否符合本程序第十條規定的相關要求;
(五)是否與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重復,或與已立項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計劃項目重復;
(六)是否符合國家認監委的其他相關要求;
(七)評審應有明確的評審結論。
第十七條 評審紀律
項目申報單位、申報項目負責人以及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應嚴格遵守以下紀律:
(一)項目申報單位和申報項目負責人不得以任何名義走訪和咨詢評審專家;
(二)評審專家應本著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進行評審,對本單位申報項目應采取回避原則,也不得干涉其他評審專家對申報項目的評審;
(三)所有參與人員不得泄露評審過程中的專家意見、未經審批的評審結論,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的信息,不得擅自復制、抄錄、留用、擴散《建議書》和相關評審材料;
(四)對違反評審紀律的單位和個人,國家認監委根據情節輕重程度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項目計劃編制和下達
國家認監委根據項目建議評審結論,編制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經公示后以文件形式下達,組織簽訂《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書》)。
第五章 起草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單位根據《任務書》組織認標的起草工作。在調查研究、試驗驗證的基礎上,提出標準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條 項目負責單位負責組建標準起草組,應吸納利益相關方參與,例如:業務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從業機構、用戶和相關企業,并確保標準起草所需人力、技術和經費等各項資源。
第二十一條 征求意見稿應在充分調研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按照GB/T1.1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要求起草。
第二十二條 項目負責單位在起草認標征求意見稿的同時,應編寫《認證認可行業標準草案編制說明》(以下簡稱《編制說明》)。《編制說明》內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簡況,包括任務來源、協作單位、主要工作過程(標準每個工作階段過程都應包括在內)、標準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標準編制原則和主要內容(如技術指標、參數、公式、安全性能和要求、檢查、評價等)的論據,解決的主要問題。修訂標準時應列出與原標準的主要差異;
(三)試驗、驗證、試行的情況、結果與分析,預期達到的社會效益等情況;
(四)標準中如果涉及專利,按照GB/T1.1附錄C和《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的要求處理;
(五)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的協調性;
(六)重大分歧意見的處理經過和依據;
(七)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情況,與國際、國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國內外關鍵指標對比分析情況;
(八)貫徹標準的要求和措施建議(包括組織措施、技術措施、過渡辦法、實施日期等),廢止現行相關標準的建議;
(九)其它應予說明的事項。
第六章 征求意見
第二十三條 征求意見工作包括征求意見材料的發出、意見收集與處理二個階段。
第二十四條 征求意見材料包括:申請征求意見的公文、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認證認可行業標準草案征求意見表》(以下簡稱《征求意見表》)、經批復的《認證認可行業標準項目調整申請表》(適用時,以下簡稱《項目調整申請表》)和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 征求意見階段工作要求
(一)起草組完成起草工作后,應將征求意見材料上報國家認監委并通過網站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向標準的各利益相關方征求意見。利益相關方包括但不限于: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研究機構、學術團體、從業機構、相關企業和用戶等。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為30天。
(二)起草組應當逐一處理反饋意見,填寫《認證認可行業標準草案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以下簡稱《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中對反饋意見全部采納的應予注明;對部分采納或不采納的應說明理由;對有爭議的意見應說明對爭議意見的處理結果和理由。
(三)在征求意見結束后,起草組應根據對反饋意見的處理情況形成送審稿、《編制說明》(補充對征求意見階段工作情況的內容)和《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第二十六條 再次征求意見
根據對反饋意見的處理,認標征求意見稿的技術指標和技術路線需要進行重大調整(如標準使用范圍、對象、技術路線、技術內容的減少或增加等),且調整申請獲得國家認監委批準同意的,應修改完善后再次征求意見。
第七章 標準預審查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單位組織專家對送審稿進行預審查。
第二十八條 送審稿的預審工作包括組織預審查、形成預審查結果、報送送審材料三個階段。
第二十九條 預審查專家人數不少于5人,必須包含標準化專家及利益相關方代表等。
第三十條 預審查內容參考第八章標準審查相關要求。
第三十一條 預審查結果
預審查結果包括:預審查專家名單、審查會議記錄、預審查意見匯總表。
第三十二條 起草組應根據預審修改意見完善送審稿。
第三十三條 形成送審材料
項目負責單位依據《認證認可行業標準(送審稿)審查表》審查送審材料,審查通過后提交國家認監委或委托機構。
送審材料包括:
(一)報送審查公文;
(二)《任務書》;
(三)送審稿;
(四)送審稿英文版(必要時);
(五)根據反饋意見重新修改后的《編制說明》;
(六)《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七)認證認可行業標準預審查結果;
(八)試驗、驗證的原始材料和試行的證明材料;
(九)采用國際標準的,應提供國際標準原文和譯文;
(十)項目計劃內容有調整的,應提供經批復的《項目調整申請表》;
(十一)涉及專有技術、專利的,應當提供專利信息披露表、證明材料、已披露的專利清單和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
(十二)其他材料。
第八章 標準審查
第三十四條 國家認監委或委托機構負責組織標準審查工作。
第三十五條 審查工作包括:制定審查計劃、組織審查、形成審查結論三個階段。
第三十六條 審查計劃
(一)國家認監委或委托機構對已提交的認標送審材料進行形式審核,審核不通過的,退回送審單位重新報送;審核通過的,可列入《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審查計劃》;
(二)審查計劃應包含審查方式、審查時間和地點、審查委員會的組成、項目計劃名稱、審查分組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審查方式
審查方式包括會議審查、函審、會議審查和函審結合三種方式。涉及到專利的標準審查時,應采取會議審查的方式。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可以采用函審方式:
(一)技術內容相對簡單,需求明確,征求意見無重大分歧,編寫較為規范的;
(二)已參加過一次審查,但仍有少量材料需補充修改的。
第三十八條 審查委員會的組成
審查委員會由認標審查組織方組建,并經國家認監委確認。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主審委員若干名(必要時),實行主任委員負責制。審查委員可由專業技術組成員、認證認可相關專業人員、標準化管理人員或行業專家組成,一般不少于九人。
第三十九條 審查依據
(一)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相關國際組織的協定、條例、手冊等內容;
(三)GB/T 1.1等基礎性國家標準;
(四)認證認可相關專業領域基礎標準;
(五)認證認可工作相關要求;
(六)是否與現行或已立項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重復;
(七)計劃任務書;
(八)認證認可行業標準預審查結果;
(九)涉及專有技術、專利的,應當提供專利信息披露表、證明材料、已披露的專利清單和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
(十)經批復的《項目調整申請表》;
(十一)其它材料。
第四十條 審查內容
(一)符合性:認標送審稿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任務書》規定要求;
(二)適用性:認標送審稿應適應認證認可工作需求和有效實施的各種條件;
(三)科學性:認標送審稿的技術內容應科學合理;
(四)規范性:認標送審稿應符合GB/T1.1等國家標準編寫要求。系列標準的結構、文體和術語等應統一。
符合和基本符合上述審查內容要求的為通過審查。
第四十一條 會議審查程序
(一)主任委員:主任委員負責制,負責組織整個審查工作、解決審查中的各類矛盾、組織形成審查結論,必要時,主任委員可為每項待審查的認標指定1-2名主審委員;
(二)主審委員:主審委員負責送審稿審查、審查會修改意見的審核、修改情況確認等工作。主審委員不得負責審查本單位承擔的認標送審稿,如果認標審查會只有主任委員,沒有指定主審委員,則主任委員承擔本條的職責;
(三)材料分發:審查組織方一般應在審查會前5個工作日將相應認標送審材料提交審查委員會委員審閱;
(四)組織審查:審查委員聽取起草組的匯報,審查送審材料,提出質詢。主要起草人應回答質詢,記錄審查委員提出的意見,填寫《認證認可行業標準會審修改意見匯總表》,并由主任/主審委員確認;
(五)形成審查結論:審查結論經四分之三以上審查委員同意為通過,可以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投票階段起草組應回避,審查結論按本程序第四十三條要求編寫。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和主審委員(必要時)在《認證認可行業標準會審結論表》共同簽字確認;
(六)送審稿修改:審查會結束后,主要起草人按《認證認可行業標準會審修改意見匯總表》對送審稿進行修改,經主任/主審委員確認后形成報批稿。
第四十二條 函審程序和要求
(一)發起:審查組織方根據審查計劃,下發函審通知,并將函審材料提交審查委員會委員;
(二)審查:審查委員會委員根據審查依據和審查內容的要求逐項對認標送審材料進行審查,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函審意見表》分別反饋至項主任委員,審查委員會在審查過程中可相互溝通,并就認標內容質詢主要起草人;
(三)匯總意見及標準修改:主任委員匯總審查委員意見,并反饋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對認標送審稿進行修改,并填寫《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函審修改意見匯總表》后報送主任委員;
(四)函審結論:主任委員根據審查情況,對函審項目做出函審結論,填寫《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函審結論表》(以下簡稱《函審結論表》)并提交至國家認監委、審查委員會全體委員、認標主要起草人。送審認標有四分之三及以上審查委員同意通過審查的,函審結論為通過審查。函審結論按本程序第四十三條要求編寫。審查委員的反對意見,應在函審結論中明確說明;
全部函審工作應于函審通知下發之日起30日內完成。
第四十三條 審查結論
審查結論包括通過審查和不通過審查兩種情況。
(一)通過審查:包括通過審查并報批、通過審查但需修改后經主審委員確認后報批兩種結論;
(二)不通過審查:包括項目撤銷、與其他認標草案整合、修改后重新審查三種。
如遇特殊情況時給出相應審查意見。
第九章 批準、發布與備案
第四十四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認標的批準和發布;認證認可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研究所)負責認標的報批審查和備案工作。
第四十五條 報批材料
送審稿通過審查后,項目負責單位應在60日內形成報批稿并報送研究所。認標報批材料包括:
(一)報批公文;
(二)《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申報單》;
(三)報批稿3份;
(四)報批稿英文版(必要時)3份;
(五)《編制說明》2份;
(六)《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1份;
(七)認證認可行業標準預審查結果;
(八)《認證認可行業標準會審(函審)結論表》(原件)1份;
(九)涉及專有技術、專利,專利信息披露表、證明材料、已披露的專利清單和必要專利實施許可聲明表等;
(十)主任/主審委員確認的《認證認可行業標準會審(函審)修改意見匯總表》1份;
(十一)主任/主審委員確認的認標送審稿修改稿1份(原件);
(十二)有試驗、驗證、試行要求的項目,需提供試驗、驗證、試行原始材料1套(復印件有效);
(十三)采用國際標準的應提供被采用的國際標準原文和譯文1份;
(十四)相應國內外標準對照表(必要時)1份;
(十五)計劃內容有調整的,應提供經批復的《認證認可行業標準項目調整申請表》1份;
(十六)《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補助經費使用情況匯總表》;
(十七)其它材料。
第四十六條 報批材料的審查和報送
研究所對報批材料的完整性、報批稿編寫的規范性以及內容是否按審查專家的意見進行修改等問題進行審核。填寫《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報批審核簽署單》,審查合格后將認標報批材料及報批公文報送國家認監委。
第四十七條 批準、發布
國家認監委對通過審核的認標填寫《認證認可行業標準發布編號簽署單》,并批準發布。標準的編號由認標代號、標準屬性代號、順序號、年代號組成。
RB/T XXXX - XXXX
年代號
順序號
標準屬性代號(“T”為推薦性標準)
認標代號
第四十八條 研究所在認標發布后30日內,將已發布的認標送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備案。
第十章 復審
第四十九條 認標實施后,國家認監委組織對其進行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5年。
如果標準中涉及的專利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對標準進行復審。
第五十條 認標復審工作分為初評、復評、公示、發布復審結論等四個階段。
第五十一條 復審的內容如下:
(一)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
(二)是否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對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是否有推動作用;
(三)是否符合國家大政方針、政策措施,是否對規范市場秩序有推動作用;
(四)是否符合國家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政策;
(五)是否同國家標準有矛盾;
(六)標準的內容和技術指標是否反映當前技術水平和消費水平的要求;
(七)是否符合國家認監委提出的其他要求;
(八)其它資料。
第五十二條 復審結論
標準復審結論分為以下三種:
(一)繼續有效:標準全部技術內容合理,與現行法律法規無抵觸,仍能滿足當前認證認可行業發展需要的;
(二)修訂:標準修訂后才能適應認證認可行業發展需要,或局部與現行法律、法規和相關國家標準不一致的;或是與其他認標或項目計劃的內容相近,規范的標準化對象一致,并且內容能夠合并的;
(三)廢止:技術內容不再適用于認證認可行業發展需要,或者與現行國家標準內容、要求重復,或者與現行法律法規相悖的。
第五十三條 復審初評的程序和要求
復審初評工作由項目負責單位組織實施,并在國家認監委規定的時間內完成。項目負責單位按照國家認監委下發的認標復審目錄進行復審初評;并組織填寫《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復審評價表》,將初評結論提交國家認監委或委托機構。
第五十四條 復審復評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國家認監委或委托機構負責復審復評具體實施。工作程序如下:
(一)組織復審復評專家組:選擇相關專業技術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復評工作,專家組成員一般由參加過該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參加;
(二)對初評結論的審核:專家組對各標準的初評結論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退回重新進行初評;
(三)提出復評意見:專家組在初評結論的基礎上,對每項復審標準逐一進行復評,擬定復評結論。復評結論為修訂的標準,專家組應推薦項目負責單位(一般由原標準承擔單位進行修訂);
(四)復評結論的匯總:國家認監委匯總專家組提出的復評意見,形成復審復評結論。
第五十五條 復評結論的公示
國家認監委審核復評結論,并對復評結論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為30天,公示期內,對復評結論有異議的,應以有效方式向國家認監委反饋意見。
第五十六條 復審結論的公布
國家認監委對公示期內的反饋意見匯總、調查、核實、處理,確定并公布復審結論。
第五十七條 國家認監委對復審標準按以下原則管理:
(一)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標準,繼續執行;
(二)復審結論為修訂的標準,由國家認監委組織修訂;
(三)復審結論為廢止的標準,標準將不再實施,由認監委發文廢止。
第十一章認標計劃項目執行情況檢查
第五十八條 國家認監委每年組織對已立項(本年度除外)且尚未送審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十九條 檢查工作分為自查、文件審查、現場檢查三個階段。
第六十條 自查
項目負責單位應于每年度5月底之前,編制本單位承擔的認標計劃項目執行情況自查報告。
第六十一條 文件審查
國家認監委組織檢查專家對自查報告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如下:
(一)項目執行進度:包括標準草案內容、編制過程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標準補助經費管理與執行情況;
(三)項目負責單位為確保項目順利實施采取的管理措施及效果。
第六十二條 現場檢查
國家認監委依據自查和文件審核情況確定現場檢查方案。項目負責單位應根據以下檢查內容對本單位承擔的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匯報,并形成匯報材料。
(一)項目的主要進展情況;
(二)項目組織管理、隊伍建設等方面情況;
(三)項目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意見;
(四)階段工作計劃和安排;
(五)財務執行情況。
檢查組成員重點針對項目的主要進展情況、財務執行情況等內容進行交流和研討,最終對現場檢查整體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六十三條 國家認監委根據當年認標執行情況編制報告,并對執行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二章制(修)訂計劃項目的調整及撤銷
第六十四條 國家認監委負責制(修)訂計劃項目調整和撤銷的管理。
第六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負責單位可申請項目調整:
(一)需要延長項目完成時間;
(二)項目名稱需要進行調整;
(三)項目負責人更換;
(四)其他需要由國家認監委批準調整的事項。
第六十六條 國家認監委根據標準起草情況,如果出現不按照計劃推進標準制(修)訂進程,或是與該標準內容相同的國家標準或是行業標準已經發布等情況,可以提出項目調整或是撤銷。
第六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負責單位可以申請項目撤銷:
(一)認證認可工作需求發生變化,無法通過調整項目技術內容來完成標準制(修)訂工作;
(二)與該標準項目內容相同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已經發布;
(三)其他不可抗力導致標準項目無法起草。
第六十八條 如需調整或撤銷,項目負責單位應填寫《認證認可行業標準項目調整申請表》或《認證認可行業標準項目撤銷申請表》,報國家認監委,國家認監委做出是否調整或撤銷的決定。
第十三章認標補助經費管理
第六十九條 國家認監委編制年度標準項目計劃經費使用計劃,建立以財政投入和市場化運作相結合的經費籌集機制,鼓勵多元化社會資金支持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化工作。
第七十條 認標補助經費是對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所需經費的合理補充,由國家認監委下達,并由各項目負責單位負責監督管理。項目負責單位應提供相應的配套經費,以保證標準的順利完成。
第七十一條 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項目,補助經費下達到項目負責單位,由項目負責單位根據任務分工情況,協調分配使用。
第七十二條 認標補助經費開支參照國家標準經費支出范圍和財政部相關要求執行,開支項目包括:
(一)資料費:標準制(修)訂過程中需要支出的書刊、資料、復印等費用以及購置國際標準、國外先進標準和目錄等文本或軟件資料等必須支出的費用;
(二)試驗驗證費:標準制(修)訂中必須進行的試驗、驗證所發生的能源、材料、低值易耗品的購置費用及測試費用;
(三)差旅費:標準制(修)訂過程(包括技術審查、技術協調和審核、復審)中,按規定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公雜費等費用;
(四)會議費:標準制(修)訂過程中為了進行論證、研討、協調而召開有關會議,按規定開支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會議場地和儀器設備租用費、會議文件資料印刷費等;
(五)勞務費:按規定支付給參加標準的起草、匯總整理、審核、翻譯等方面的人員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和經費管理的相關人員;
(六)專家咨詢費:標準制(修)訂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具體標準參考國家相關規定的要求。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標準制(修)訂項目管理和經費管理的相關人員;
(七)其他費用:與標準制(修)訂直接相關的,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七十三條 經費按年度劃撥,項目負責單位每年年底應組織編寫《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經費決算表》,并上報國家認監委。當年度沒有使用完的經費,經國家認監委批準后,可沖抵后續本單位制(修)訂項目補助經費。
第七十四條 經批準撤銷的標準項目,其當年撥付的全部補助經費由國家認監委批準后充抵后續標準制(修)訂項目補助經費。
第七十五條 各項目負責單位應編制項目經費管理規定,對補助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對經費使用情況加強監督管理,定期上報經費支出明細。國家認監委將對認標補助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第十四章附則
第七十六條 為應對突發事件、或是配合國家相關政策實施等情況等急需制(修)訂認標的項目,可采用應急標準制(修)訂程序。應急標準制(修)訂程序在保證每個工作環節質量情況下,進行必要壓縮。
第七十七條 本程序中提及的工作表格可通過認證認可行業標準信息管理系統查閱。
第七十八條 本程序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程序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認監委辦公室關于印發〈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的通知》(認辦科〔2016〕1號)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