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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44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時間:2017-11-20

  (2016年12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
 
  一、廢止《黑龍江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黑龍江省質量認證條例》《黑龍江省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條例》《黑龍江省結核病防治條例》《黑龍江省監護治療管理危害社會治安精神病人條例》《黑龍江省鄉鎮畜牧業綜合服務管理條例》《黑龍江省種畜禽管理條例》等7部地方性法規。
 
  二、對《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例》等37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具有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內容。
 
  (二)修改《黑龍江省全民義務植樹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2.第十七條修改為:“認種、認養等收入應當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
 
  3.刪去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中的“綠化費、”。
 
  (三)修改《黑龍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范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九條第二款。
 
  2.刪去第十條。
 
  3.刪去第十一條。
 
  4.第十二條改為第十條,刪去第三項中的“或者生產登記批準書”。
 
  5.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對未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或者安全認證制度管理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生產、銷售進行日常監督,并定期檢查。”
 
  6.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條,刪去第一項中的“取得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生產登記企業和”。
 
  7.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備案,銷售未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或者安全認證制度管理的安全技術防范產品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8.刪去第三十六條。
 
  (四)修改《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修改為:“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活動,應當將從事探測活動的主體、探測范圍、探測種類以及所使用的儀器、遵循的探測方法標準書面告知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
 
  2.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
 
  3.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書面告知所在地氣象主管機構探測活動的主體、探測范圍、探測種類以及所使用的儀器、遵循的探測方法標準從事氣候資源探測的,由縣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4.刪去第十九條。
 
  (五)修改《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實行分級審查、分級發放。供熱面積達到100萬平方米或者100萬平方米以上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和發放;供熱面積不足100萬平方米的,”。刪去第二款中的“分級”、第三款中的“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供熱許可證》的供熱單位,應當到市、縣供熱主管部門登記。”
 
  (六)修改《黑龍江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七)修改《黑龍江省森林公園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十條第一款中的“分立、合并、更名、”、第二款中的“分立、合并或者”。
 
  (八)修改《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二十四條中的“,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后,到工商行政部門變更經營范圍登記”。
 
  2.第四十九條中的“縣級以上中醫藥行政部門”修改為“市級、縣級中醫藥行政部門”。
 
  (九)修改《黑龍江省防沙治沙條例》有關內容。
 
  第四十三條中的“縣級以上林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級、縣級林業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十)修改《黑龍江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八條修改為:“省或者市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從事實驗動物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
 
  2.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三項。
 
  3.刪去第三十二條第一項。
 
  (十一)修改《黑龍江省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治安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十一條修改為:“符合公章刻制業、典當業、旅館業開辦條件的,應當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
 
  2.第十二條修改為:“公章刻制業、典當業、旅館業有變更、注銷情形的,應當經原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十二)修改《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建立并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機制。”
 
  2.刪去第九條第二款。
 
  3.刪去第十一條第四項。
 
  4.刪去第五章(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八條)。
 
  5.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未按要求履行義務的,由城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履行,并可建議其上級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處分。逾期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6.刪去第五十二條。
 
  7.第五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三條,刪去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
 
  (十三)修改《黑龍江省唐渤海國上京龍泉府遺址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因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在保護范圍內拍攝影像資料,應當在渤海上京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2.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十四)修改《黑龍江省草原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中的“經論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以及”。
 
  (十五)修改《黑龍江省內部審計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十二條。
 
  2.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刪去第一款第一項。
 
  3.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二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并由審計機關按照國家規定取消從業資格”。
 
  (十六)修改《黑龍江省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十七條第三項中的“、查封、扣押”。
 
  (十七)修改《黑龍江省會計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應當向其所在的市級、縣級財政部門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經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十八)修改《黑龍江省體育發展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三十四條。
 
  2.刪去第四十條。
 
  (十九)修改《黑龍江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十四條。
 
  2.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領取營業執照并取得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原核準機構領取船舶營業運輸證。船舶營業運輸證應當隨船攜帶。”
 
  3.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刪去第二款中的“并取得證明文件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注銷登記”、第三款中的“并辦理相應的工商登記手續。”
 
  (二十)修改《黑龍江省產品質量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八條。
 
  (二十一)修改《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有關內容。
 
  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四條中的“縣級以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修改為“市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十二)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十四條中的“在河道、湖泊和水庫管理范圍內建設旅游等工程設施的,應當經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二十三)修改《黑龍江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提交省風景名勝區規劃技術鑒定委員會組織技術鑒定后,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報國務院審批;其詳細規劃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2.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風景名勝區設立后,在其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未批準前,不得在風景名勝區范圍內進行各類建設活動。”
 
  3.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內的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項目,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選址方案;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內的重大建設項目,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選址審批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項修改為:“風景名勝區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由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選址審批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十四)修改《黑龍江省鹽業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二條中的“儲運”修改為“儲備”。
 
  2.刪去第四條。
 
  3.第五條改為第四條,將其中的“市(行署)”修改為“市(地)”。
 
  4.刪去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5.第二十三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加工、銷售的食鹽,其質量、計量以及包裝上的標識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6.第二十九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或者用于食品加工的,由鹽業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
 
  7.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十八條,將其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修改為“依法”。
 
  此外,刪去各章名稱。
 
  (二十五)修改《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二條中的“土地征用”修改為“土地征收或者征用”。
 
  2.刪去第七條第二款。
 
  3.刪去第十六條第二款中的“每公頃五千元至三萬元的”、“執行”。
 
  4.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占用或者征用”修改為“占用或者征收、征用”。
 
  5.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二十六)修改《黑龍江省獻血條例》有關內容。
 
  1.第十七條修改為:“采供血機構應當對獻血的公民發給《無償獻血證》。”
 
  2.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3.刪去第二十四條。
 
  4.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雇用他人冒名獻血,不得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
 
  5.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刪去第一款第一項。
 
  6.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將其中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市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7.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偽造、涂改、出租、買賣、轉借《無償獻血證》的,由市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該證件,并處以200元至3000元罰款。”
 
  8.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將第二款中的“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修改為“市級、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此外,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十七)修改《黑龍江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十條修改為:“申辦國際性、全國性體育競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舉辦的綜合性運動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省體育主管部門所屬單位,在本省申辦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的,應當經省體育主管部門批準。
 
  其他體育競賽和體育表演活動,應當在舉辦前告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技術指導和服務,加強監督和管理。”
 
  2.刪去第十三條。
 
  (二十八)修改《黑龍江省計量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后,方可辦理營業執照,并按照規定接受發證單位年度審核”。
 
  2.刪去第十六條。
 
  3.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刪去第二款第二項。
 
  4.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刪去第一款中的“、計量公正服務機構”。
 
  5.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刪去其中的“取得法定資質并經計量認證合格的計量公正服務機構提供的房屋面積測量、計算數據,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進行結算以及辦理房屋產權證的依據。”。
 
  6.第四十三條改為第四十二條,刪去第五項。
 
  7.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四條,刪去第三項。
 
  8.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六條,刪去其中的“計量公正服務機構以及”。
 
  (二十九)修改《黑龍江省土地監察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用地、農業開發用地和改變土地用途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履行土地審批手續。”刪去第二款。
 
  2.刪去第二十四條。
 
  3.刪去第二十九條。
 
  (三十)修改《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有關內容。
 
  1.第八條第三項修改為:“有符合規定的資產”。
 
  2.第十三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所在單位”。
 
  (三十一)修改《黑龍江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七條第三款中的“、法定驗資機構”、“和驗資”。
 
  2.刪去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修改為:“設立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
 
  3.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開發企業應當根據取得的資質等級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開發項目)。”
 
  4.刪去第四十條第五項。
 
  (三十二)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條例》有關內容。
 
  1.第十二條修改為:“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拆除,確需拆除的,應當經省、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據各自審批權限批準后,由拆除單位或個人負責補建或按現行造價向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繳納拆除補償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補建。”
 
  2.刪去第十五條中的“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的設計審批,”。
 
  (三十三)修改《黑龍江省港口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第二十條中的“應當報經”修改為“應當依法報經”。
 
  2.刪去第二十九條。
 
  3.刪去第三十條。
 
  4.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條,刪去第八項、第九項。
 
  5.刪去附錄第五項中的“理貨、”。
 
  (三十四)修改《黑龍江省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第十九條第四款中的“狩獵證由縣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修改為“狩獵證由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核發”。
 
  (三十五)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六條。
 
  2.刪去第七條。
 
  3.第九條改為第七條,刪去第三項中的“拒不辦理統計登記或者年度復檢,”。
 
  4.刪去第十一條。
 
  (三十六)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有關內容。
 
  1.刪去第十五條。
 
  2.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刪去第一款中的“、第十六條”和第二項。
 
  (三十七)修改《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2.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凡使用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作為場景拍攝電影、電視,應經省文物管理機構批準。”。
 
  此外,對相關地方性法規的章節、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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