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認可委(秘) (2014)26號)
時間:2015-07-13
各有關機構、評審員: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CNAS)修訂了《檢測和校準實 驗 室 能 力 認 可 準 則 在 微 生 物 檢 測 領 域 的 應 用 說 明 》(CNAS-CL09),于2014年1月1日發布, 2014年5月1日實施。為了保證《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CNAS-CL09:2013)的順利實施和獲準認可實驗室能夠持續滿足要求,現對新舊文件過渡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為過渡期,過渡期間新
舊文件并行使用?!稒z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CNAS-CL09:2006)到2015年12月30日廢止;過渡期間實驗室自行完成過渡轉換。
二、對于初次申請和擴大認可范圍(原已獲認可的能力范圍中不包括微生物領域)的實驗室,于2015年1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時執行《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CNAS-CL09:2013) 2015 年 以前受理的初次申請和擴大認可范圍(原已獲認可的能力范圍中不包括微生物領域)的實驗室,現場評審時可以執行《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CNAS-CL09:2006);
CNAS相關業務處室聯系人:
認可二處:程燕聲,電話:010-67105265
認可三處:孫培琴,電話:010-67105406
認可四處:郝 萍,電話:010-67105319
三、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間的現場監督評審、復評審以及在原微生物領域能力認可的基礎上進行的擴大認可范圍評審,新舊文件均可使用,2016年1月1日起,CNAS的實驗室認可活動均執行《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CNAS-CL09:2013) ;
四、2016年1月1日以后,對現場評審發現未完成轉換的實驗室,CNAS將暫停其微生物領域的認可資格。
五、《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微生物檢測領域的應用說明》(CNAS-CL09:2013)可以從CNAS的網站 www.cnas.org.cn中“ 下載專區/實驗室認可相關下載/認可規范下載。/應用說明和專門要求” 中獲得。
如有疑問,可垂詢CNAS認可三處。認可三處聯系人:
李宏 電話:010-67105255,
郵箱:lihong@cnas.org.cn。
特此通知。
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秘書處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