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加強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監督管理,維護和規范我國認證市場秩序,國家認監委制定了《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備案管理辦法》。現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備案管理辦法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監督管理,維護和規范我國認證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以下簡稱境內機構),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備案。
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從事認證、檢測、檢查、鑒定、檢定、校準、檢驗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負責對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的境內機構的備案工作。
第四條 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的境內機構,應當在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后30日內,向國家認監委備案。在本辦法生效以前已經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的境內機構,應當于本辦法生效后60日內向國家認監委備案。
第五條 境內機構備案時,應當提交備案報告(備案報告格式見附錄)和以下材料:
(一)本機構簡介(認證機構備案免此項);
(二)本機構法律地位證明文件的復印件(認證機構備案免此項);
(三)本機構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的認可評審報告、認可證書及認可范圍(復印件或者電子文本。實驗室和檢查機構免評審報告);
(四)境外相關認可機構的法律地位、認可文件及背景材料;
(五)獲境外認可機構認可的評審、監督和復審情況;
(六)其他材料(包括本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相關活動的報告,本機構的其他資質證明文件復印件等;認證機構備案免此項)。
第六條 國家認監委在收到備案報告及相關材料后30日內完成審核,需要補充材料的,及時通知備案人。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一)境外認可機構不具備合法地位;
(二)備案機構提交的文件內容不真實;
(三)備案的認可項目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人體健康或者安全、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環境或者其他公共利益;
(四)國家認監委認為不應當予以備案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已經備案的境內機構,如果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應當于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備案事項包括境內備案機構提交的備案報告和相關材料等內容。
第九條 境內機構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未向國家認監委備案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規定給予警告,并予公布。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監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