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5日
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業務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等合格評定業務統計工作,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及《
認證機構管理辦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暫定名)等管理規定,結合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業務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統計主要是對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以下簡稱:業務)的發展狀況和業務監管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 業務統計工作主要包括業務統計體系建設、常規統計、專項統計、統計分析與統計信息化等工作。
(一)業務統計體系建設,包括統計隊伍建設、統計制度規范建設、統計報表體系建設、統計指標體系建設、業務代碼規范建設、統計基礎數據規范建設、統計數據質量管控體系建設等。
(二)常規統計,包括業務綜合概況統計、業務管理統計和業務日常統計。其中:業務綜合概況統計主要是綜合反映業務整體概況;業務管理統計按照認證認可業務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劃分,反映各具體業務發展狀況;業務日常統計主要滿足日常業務管理工作需要。
(三)專項統計,是指針對指定對象或緊急需要,采用專項統計調查方式獲得統計資料。
(四)統計分析,是指運用統計方法,對常規統計和專項統計信息進行的定量與定性相結合、微觀與宏觀相結合進行研究分析,為業務管理提供依據。
(五)統計信息化,是指應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和現代通訊技術構建相關信息化系統,提高業務統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
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認監委”)按照國家質檢總局職責分工負責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資質認定業務統計工作,實行統一制度、統一管理、統一報送、統一發布的管理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五條 認監委及各省級認證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建立全國和地方業務統計管理制度、統計資料審核制度,實行統計工作責任制,規范統計信息的采集、發布、共享等事項,加強對統計數據質量的評估和監控,保障統計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
第二章 統計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認監委辦公室是認監委業務統計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業務統計工作的綜合管理等工作;組織制定和協調業務統計規劃和統計體系建設,協調處理統計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和實施業務統計管理規章制度,組織實施業務統計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活動;管理統計數據的對外發布工作。
第七條 認監委信息中心是認監委業務統計工作的實施部門,負責業務統計資料的收集、匯總、加工整理工作,編制業務統計報表,對統計數據分析、預測和預警;負責業務統計體系建設,統一規范各項業務統計標準、代碼和方法,組織開展統計數據質量治理;負責業務統計信息平臺及數據庫的建設、管理和維護;為各單位開展統計信息采集和報送、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統計數據質量治理等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第八條 認監委各部室、下屬單位、省級認證監管部門、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從業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職責范圍的業務統計工作。
(一)認監委各業務部室負責提出主管業務相關數據報表的新設、廢止、修訂需求和信息報送口徑要求,組織協調相關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檢查,開展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業務統計數據信息的研究分析工作,協助辦公室和信息中心開展統計信息化建設。
(二)認監委各下屬單位和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從業機構,按照規定做好本單位的業務統計原始資料的收集、審核、報送和調查工作,配合做好認監委部署的業務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等工作,保證相關業務信息的真實、準確。
(三)省級認證監管部門按照規定向認監委報送本地區認證認可行政監管信息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情況信息,組織實施本地區業務統計調查及監督檢查,發揮統計服務和監督作用。
第九條 根據業務統計工作的需要,認監委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能力的單位承擔專項統計調查、分析、研發、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設立負責業務統計工作的專職(或兼職)崗位,明確分管領導和部門以及負責具體統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業務統計人員”)。各單位業務統計人員確定后以及發生變動時,應填寫《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資質認定業務統計人員聯系表》并及時向認監委辦公室備案,方便上下聯系工作。
第十一條 業務統計人員和統計調查對象不得自行、參與或授意篡改業務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不得擅自泄漏掌握的業務統計信息。
第三章 統計范圍
第十二條 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資質認定業務統計范圍,包括認證業務、認可業務、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業務、進出口食品企業注冊(備案)業務、認證檢驗檢測人員注冊業務、認證認可政策與法律事務、科技與標準管理、國際合作、其他相關業務活動等。
第十三條 認證業務統計項目,涵蓋獲證組織、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基本信息。
根據需要,可設置包括認證申請、型式試驗、審核計劃、工廠檢查/現場審核、認證決定等認證過程信息,認證結果變化信息,認證后監督檢查信息等。
第十四條 認可業務統計項目,涵蓋認證機構、檢驗檢測檢查審核評定等機構(實驗室)的基本信息,認可證書信息。
根據需要,可設置包括認可資質及變化信息,認可業務范圍及其變化信息,認可評審(審核)員信息,認可監督檢查結果信息,檢驗檢測審核評定等機構的業務領域、檢驗檢測審核評定標準與項目等能力及能力驗證信息。
第十五條 進出口食品企業注冊登記(備案)業務統計項目,涵蓋進口食品生產企業、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及陶瓷出口生產企業的基本信息,進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注冊證書、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備案證明(衛生注冊登記證書)、陶瓷出口生產企業質量許可證書的基本信息。
根據需要,可設置包括備案(或注冊、許可)結果的變化信息,監督檢查結果信息,注冊(備案)相關食品出入境檢驗檢疫通關信息等。
第十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業務統計項目,涵蓋檢驗檢測機構(實驗室)的基本信息、資質認定證書信息。
根據需要,可設置包括儀器設備、人員、檢驗檢測領域、檢驗檢測項目、檢驗檢測標準等能力及能力驗證信息,資質及其變化信息,經濟投入與產出信息、監督檢查結果信息等。
第十七條 認證檢驗檢測人員注冊業務統計項目,涵蓋認證、檢驗檢測執業人員的基本信息、注冊證書的基本信息、資質及其變化信息、人員培訓及考試信息、人員轉換機構信息等。
第十八條 認證認可政策與法律事務統計項目,涵蓋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等合格評定法律法規信息,認證認可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申投訴處理、執法監管查處等業務信息。
第十九條 認證認可科技與標準管理統計項目,涵蓋認證認可國家標準制修訂信息,認證認可行業標準制修訂信息,出入境檢驗檢疫行業標準制修訂信息,認證技術規范備案信息,合格評定科技項目信息等。
第二十條 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國際合作業務統計項目,涵蓋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等合格評定雙邊合作、雙邊互認、加入國際組織、多邊互認、外事活動等業務信息。
第二十一條 其他相關業務活動信息,是指前款之外其他需要納入統計范圍的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業務活動。
第三章 統計信息的采集與報送
第二十二條 認監委(或授權認監委辦公室)統一發布業務統計報表、業務統計調查表,并根據需要調整統計項目及要求。
第二十三條 業務統計年度為公歷年度,即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根據編制周期,統計報表分為年報、季報、月報。各統計報表信息報送時間為:月報為下月的前10個自然日內;季報為下一季度的前15個自然日內;年報為次年第一季度之內。不定期報告按照具體業務規定的時間要求報送。
第二十四條 業務統計信息的采集,分為明細類數據采集與匯總類數據采集。明細類數據,指按照基礎代碼規范報送業務明細信息數據項;匯總類數據,指按照規定的范圍與口徑報送相關業務統計指標的匯總數據。
第二十五條 業務統計數據采集方式,分為網上填報、電子郵件報送、紙質報表報送和其他數據采集方式。
(一)網上填報。由相關單位通過計算機網絡程序進行報送,應在程序規定截止時間前完成報送。
(二)電子郵件報送。由相關單位按照規定要求報送至指定電子郵箱。數據管理單位負責接收,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導入相關數據庫。
(三)紙質報表報送。由相關單位按照規定的統計報表格式,在規定時間內填報紙質報表。
(四)其他數據采集方式。通過數據接口或其它方式,從現有的業務信息系統或其他單位的信息系統中獲得業務統計信息。
第二十六條 業務統計信息報送單位為統計信息及其質量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如實填報;相關管理單位負責對其管轄范圍內的業務統計信息進行審核。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報送的統計信息應當經過本單位業務統計負責人確認。出現不合格數據時,統計信息審核人應當組織核對修正和補報。
第二十八條 統計數據的修改,應由統計信息報送單位提供加蓋本單位公章的《統計數據修改申請單》,經認監委業務主管部門核準后,由認監委信息中心進行修改。
第二十九條 認監委信息中心根據認監委辦公室發布的業務統計報表、業務統計調查表,確定數據采集方式。各單位應協助認監委信息中心統一規劃、實施統計信息化建設,規范數據采集方式,提高數據采集質量和效率。
第三十條 認監委辦公室會同信息中心建立統計數據質量管控體系,制定業務統計工作規程和數據質量要求,組織開展統計數據治理活動,對采集報送數據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業務統計信息采集報送機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報送統計信息,不得遲報、漏報、瞞報、虛報、拒報或者偽造、篡改統計信息,報送的統計信息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第四章 統計信息發布與共享管理
第三十二條 認監委辦公室依照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組織制定統計信息發布與共享管理的流程,統一對外發布業務統計信息。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使用業務統計信息,應當符合統計管理、信息公開和保密管理的相關規定。統計信息由使用單位按規定程序獲取,并在規定范圍內使用;未經批準,不得自行對外發布或向其他方提供。使用單位對其所獲取的統計信息進行加工、整理和分析過程及結果承擔主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需要獲取業務統計數據信息時(使用經授權的賬號從相關業務信息系統獲取的統計數據除外),需填寫《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資質認定業務統計數據申請表》,提交認監委辦公室并抄送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向需求方提交統計數據并抄送認監委辦公室。
第三十五條 其他政府部門或者社會組織及個人需要有關業務統計數據信息時(已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的信息除外),需填寫《其他組織(個人)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資質認定業務統計數據申請表》并加蓋本單位公章或者簽名(個人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提交認監委辦公室。經批準后,由信息中心將統計數據提交認監委辦公室對外發布。
第三十六條 其他社會組織及個人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途徑獲取業務統計數據信息的,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按本辦法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五章 統計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認監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認證認可和檢驗檢測資質認定等業務統計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并納入績效考核范圍。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揭發檢舉業務統計工作中的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對揭發、檢舉屬實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認證認可業務統計管理制度》(國認辦〔2009〕38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認監委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