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有關事項的通知(甘食藥監發〔2014〕239號)
時間:2014-07-18
各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局審評認證中心:
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以下簡稱新修訂藥品GSP)頒布實施以來,我省藥品經營企業按照省局《關于印發貫徹新修訂<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方案的通知》(甘食藥監發〔2013〕288號)和《關于做好新修訂GSP認證和換發<藥品經營許可證>工作的通知》(甘食藥監發〔2014〕114號)的規定,積極實施新修訂藥品GSP改造及認證申報工作,但仍有部分企業未按規定時限申報GSP認證或未通過現場檢查。為確保新修訂藥品GSP認證工作穩步有序推進,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藥品經營許可證》在2014年6月30日到期的藥品經營企業,須在6月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申請新修訂藥品GSP認證,逾期未申報的,視為自動放棄,停止藥品經營活動,其原證書依法予以注銷。
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2014年6月30日到期,《藥品經營許可證》尚在有效期內的藥品經營企業,且已在6月30日前申報新修訂藥品GSP認證并受理,但證書到期后未通過現場檢查或未取得新證書的,應在2014年9月30日前(不含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情形)完成整改并通過認證檢查同時取得新GSP證書;在此期間,企業可以依法開展經營活動。2014年9月30日以后仍然未通過GSP檢查并取得新GSP證書的,停止藥品經營活動。
在6月30日前未向原發證部門申報新修訂藥品GSP認證的藥品經營企業,停止藥品經營活動,且必須在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不含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的企業)完成新修訂GSP認證,并取得認證證書。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2014年6月30日以后到期的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要求,在證書到期前3個月申報新修訂藥品GSP認證,并在證書有效期內通過認證檢查和取得新GSP證書,逾期未申報或未通過現場檢查或未取得新GSP證書的,停止藥品經營活動,其原證書依法予以注銷或收回。
四、各市州局要督促轄區內藥品經營企業按時申報認證,并按程序及時安排現場檢查;要加強對轄區內未申報及已申報尚未取得新GSP證書藥品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確保我省新修訂藥品GSP認證工作穩步有序推進。各市州局對新修訂藥品GSP認證工作情況及有關問題要及時報告省局。
甘肅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