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申報工作的通知(鄂農質安〔2013〕14號)
時間:2013-12-26
各市(州)、縣(區)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
一、提高認證準入門檻,培育規模化認證主體。各地要根據當地農業生產實際,以生產規模作為衡量無公害農產品發展的重要指標,按照《無公害食品產地認定規范》要求的生產規模標準,對無公害農產品申請主體生產規模進行審核把關。對生產規模小、產品輻射半徑小、質量控制能力和輻射帶動能力弱的主體,要通過引導扶持等途徑,優先培育其發展壯大,在其具有一定生產規模時,再按照自愿的原則進行認證。
二、規范申報材料報送,提高審查工作效率。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計劃每年4月、6月、8月、11月等月份上旬組織召開4次全省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評審會,市州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市州工作機構)根據省中心工作安排統籌布置好轄區無公害農產品申報材料的審核和報送工作,于召開評審會前一月的下旬將材料統一報送省中心。審查中有退回補充材料或整改的,相應工作機構須在審查報告中注明審查意見和日期。
根據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部中心)提出從縣級無公害農產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縣級工作機構)受理認證申請(時間從收到申請主體全部合格材料時開始計算)到省中心完成審核時間不超過45個工作日的實限要求,市州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縣級工作機構報送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5個工作日完成現場檢查及產地環境、產品質量抽檢等工作。省中心應當自收到市州工作機構統一報送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完成審核和組織專家評審等工作。
三、突出分級審查重點,簡化認證申報材料。部中心明確提出在確保產品質量安全基礎上,合理減少申報材料數量,因此要重點對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及生產過程審查把關。自2014年1月1日起,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產品認證申請啟用新的《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申請和審查報告(2014版)》(以下簡稱《申請和審查報告》,見附件),首次認證附報材料包括:1.主體資質證明文件;2.無公害農產品內檢員證書;3.質量控制措施;4.最近生產周期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5.產地環境檢驗、現狀評價報告或產地環境調查報告;6.產品檢驗報告;7.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8.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信息登錄表(電子版);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類型認證申報材料要求見附件中“申請須知”)。對通過審核的認證申請,市州工作機構向省中心報送兩份材料,其中一份為完整的申報材料(《申請和審查報告》和附報材料1-9)供產地評審和存檔,另一份申報材料僅包括《申請和審查報告》和附報材料6-8。兩份材料用活頁夾分別裝訂報送。
四、統一復查換證要求,切實落實審核責任。自2014年1月1日起,部中心實施統一的無公害農產品復查換證申報材料及審查流程要求。復查換證申報材料包括:《申請和審查報告》、《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信息登錄表》(電子版)等4份材料,申報及審查程序同首次認證。市縣工作機構在審查過程中,要堅持換證受理目錄制,不在《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范圍內的產品,一律不予受理。同時,市州工作機構要落實對換證產品質量安全風險控制職責,根據本地區生產管理實際科學提出檢測要求,未實施檢測的,應在《申請和審查報告》的“產品認證初審意見”欄中對該產品在證書有效期內質量是否穩定,以及是否出現過質量安全事故情況予以說明。省中心將組織開展市州工作機構審核工作質量督導檢查。
五、規范認證信息填寫,嚴格信息變更審查。各地要將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信息登錄表作為認證審查的重要內容,認真核對紙質材料與電子信息的準確性和一致性,確保按要求準確填寫和報送。對申請認證信息變更的,市縣工作機構要以“延續性、安全性”為原則從嚴把握。對于不影響獲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情形,如僅申請人名稱、通訊地址、在產地認定范圍內批準產量等發生變化的,應按照《關于規范無公害農產品證書內容變更工作的通知》(農質安函[2005]62號)要求實施。對于產品種類(品種)、生產主體、質量控制措施和產地地理位置等發生變化,導致可能影響獲證產品質量安全的,不予受理變更。
六、科學界定暫不適宜用標產品范圍,完善標識征訂管理。部中心規定,現階段稻谷、小麥、大豆、加工原料用玉米,生鮮牛乳、生豬、活牛、活羊,非包裝上市的活魚及貝類、加工原料用甜菜、活禽、非包裝上市的活蝦及鮮海參等十四類產品可暫不使用標識。對這十四類產品申報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時,申請人不再提交不適宜使用標識的說明及證明材料,凡不使用標識的,市州工作機構須在“無公害農產品認證信息登錄表”備注欄填寫“不用標”;十四類暫不適宜用標產品范圍外的產品,原則上應當使用標識。
湖北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
2013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