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福建省無公害農產品年度監督檢查工作,確保認證產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和《無公害農產品內檢員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福建省無公害農產品管理機構對通過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的獲證單位(以下簡稱“獲證單位”)開展年度監督檢查工作。
所有獲證單位必須接受年度監督檢查。
第三條 年度監督檢查是指各級管理機構對獲證單位在一個年度內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產品質量及標志使用行為所實施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定等活動。
第四條 年度監督檢查合格是無公害農產品復查換證的前提條件。
第二章 年度監督檢查的組織
第五條 年度監督檢查工作由福建省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省級管理機構”)、各設區市管理機構和縣(市、區)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級管理機構的職責:(一)組織開展全省年度監督檢查工作;(二)指導、監督和考核各級管理機構、檢查員的年度監督檢查工作;(三)組織對各地年度監督檢查工作及重點獲證單位進行檢查;(四)對年度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問題的獲證單位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設區市管理機構的職責:(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制定并組織實施本轄區的年度監督檢查工作計劃;(二)指導、監督和考核縣(區)管理機構的年度監督檢查工作;(三)對獲證單位實施檢查;(四)建立年度監督檢查檔案;(五)向省級管理機構報送年度監督檢查情況。
第三章 年度監督檢查的實施
第八條 年度監督檢查形式包括實地檢查、產品和產地抽檢、發函給獲證單位進行調查等形式,并進行綜合評定。
第九條 對獲證單位實施產品或產地抽檢、實地檢查等行為的必須由二個或二個以上檢查員組成的檢查組實施。檢查組根據年度監督檢查結果統一埴寫《福建省無公害農產品年度監督檢查表》(附件2,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表”),并提交設區市管理機構。
第十條 設區市管理機構依據檢查組提交的《監督檢查表》提出年度監督檢查綜合意見和蓋章,每季度末匯總上報《證書核準登記表》。
第十一條 設區市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表》基礎上增加自制問卷和表格的應報省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省級管理機構每年統一安排獲證單位的產品抽檢,有條件的設區市管理機構可自行安排市級產品抽檢,并將結果上報省級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抽檢結果不符合相關要求的,由省級管理機構書面通知獲證單位進行自查和整改,獲證單位自接到整改通知一個月內應將自查和整改結果報設區市管理機構,設區市管理機構應安排現場核查并反饋核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整改未達標的獲證單位年度監督檢查結論為不合格。
第十四條 實地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獲證單位生產經營變化情況;生產過程投入品的來源及使用情況;內檢員崗位設置與培訓情況;生產記錄檔案建立情況;產品包裝、廣告、無公害農產品標志使用情況等。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情況(包括經營主體、產地環境、產品產量等)發生變化的獲證單位,應及時將變化情況逐級上報。省級管理機構派檢查組進行實地檢查,按有關規定做出核準變更申請或重新進行產地、產品檢測的決定。
第十六條 獲證單位應建立相關的生產記錄檔案,并保存二年以上。種植業產品的生產記錄包括:獲證單位或原料種植基地的種植區域、面積及農戶管理檔案,生產過程記錄及肥料、農藥的來源及使用情況;畜牧業產品的生產記錄包括:獲證單位外購飼料或飼料原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的來源與使用,動物疫病監測與防治、無害化處理、消毒、檢疫檔案記錄;農產品加工的生產記錄包括:獲證單位外購原料的購貨合同、發票及實際用量,添加劑的來源與使用,成品檢驗,標志使用等記錄。
第十七條 設置內檢員崗位是無公害農產品首次申報和到期復查換證的前置條件。內檢員應由具有實際工作經驗、完成規定的培訓課程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擔任,在其任職期間每2年至少再接受一次再培訓;獲證單位應建立內檢員培訓記錄檔案。
第四章 年度監督檢查的結論與處理
第十八條 年度監督檢查合格者可以繼續使用無公害農產品證書和標志。
第十九條 年度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檢查組應將監督檢查情況及時報送設區市管理機構,由設區市管理機構書面通知獲證單位進行整改:
(一)無公害農產品產地存在污染隱患的;
(二)農業投入品的使用管理不夠規范的;
(三)生產記錄檔案不完善的;
(四)未設置內檢員崗位的或內檢員在2年內未參加省級以上(含省級)管理機構或由省級管理機構委托舉辦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和質量安全管理培訓的。
出現上述情況的獲證單位自接到整改通知后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整改情況報設區市管理機構,設區市管理機構經現場核查后應向省級管理機構提交核查結論和處理意見。
第二十條 年度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有關程序收回并撤銷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與產品證書:
(一)產地生態環境條件惡化并無法整改,已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生態環境質量標準的;
(二)產地地址變更,且新產地未提出認定的;
(三)未向省級管理機構報備,擅自擴大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范圍的;
(四)生產過程中使用了無公害農產品標準禁用或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及食品添加劑等;
(五)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證書及標志的;
(六)無理由拒絕無公害農產品監督檢查或產品年度抽檢的;
(七)第二十條中逾期未改正的或整改核查結論不合格的;
(八)違反《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其他規定的。
被撤銷證書的單位應立即停止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清理印有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包裝物及相關宣傳材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級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省級管理機構2003年制定的《福建省無公害農產品監督檢查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010-88136500
15269187106
掃一掃 即刻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