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認可證書格式和認可標志式樣的審批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四十六條“認可證書的格式和認可標志的式樣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三、許可條件
(一)符合國家相關標志管理的規定;
(二)證書樣式要求簡潔、清晰、直觀,表現形式具有嚴肅性和權威性;
(三)標志設計要求線條清晰、色彩鮮明,圖式易識別;
四、實施機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程序
(一)申請人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材料目錄見附件)。
(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證。
(三)受理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具體審查,并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
(四)國家認監委依照專家評審意見,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于10日內頒發《認可證書格式及認可標志式樣批準書》;不予許可的發出《認可證書格式及認可標志式樣不批準書》,書面說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專家組審查時間60日不包括在內)。
七、收費
許可過程不收費。
附件:請見表格下載
《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式樣申請書》
010-88136500
1526918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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