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目名稱
認可機構的確定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三十七條“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獨立開展認可活動”。
三、許可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
(二)具有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公正的方式實施管理;
(三)具有保證其公正性的對認可活動的管理文件,包括認可機構保證認證工作公正性的規則,有關認可事項的申訴、投訴程序,保證有關方均能參與認可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四)具有與其認可范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并建立內部審核制度,保證質量體系的有效實施;
(五)具有根據認可的需要,選聘從事認可評審活動的人員的機制;
(六)從事認可評審活動的人員應當是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認可規則和程序,具有評審所需要的良好品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七)具有確保管理者和全體人員不受任何可能影響其認可結果的商業、財務等方面的制約機制;
(八)具有相關機構的活動不影響認可活動的保密措施;
(九)具有可公開的認可條件、認可程序、收費標準等信息。
四、實施機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程序
(一)申請人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交申請材料(見附件《認可機構申請書》)。
(二)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按規定出具書面憑證。
(三)受理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具體審查,并組織專家組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
(四)國家認監委依照專家評審意見,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于10日內頒發《認可機構授權書》;不予許可的發出《認可機構不授權通知書》,書面說明理由。
六、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專家組審查時間60日不包括在內)。
七、收費
許可過程不收費。
附件:請見表格下載 《認可機構申請書》
010-88136500
1526918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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