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西藏自產產品出口的管理,鼓勵我區外貿進出口企業充分利用西藏資源,開發生產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高的產品,擴大出口,促進本區經濟社會的發展,為便于規范操作,對西藏自產產品出口實行認證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一條 認證企業的條件
在西藏自治區各級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經批準或登記賦予對外貿易經營資格的進出口企業。
第二條 自產產品的界定
1、出口本區原材料、林下產品、農牧業產品、資源性產品。
2、以本區原材料進行生產加工形成的出口產品。
3、從區外(含境外)購買原材料、零部件、初級產品,進行生產、加工和組裝形成的出口產品(購買產成品直接出口的除外)。
4、出口產品屬于商務廳和財政廳制定的自產產品目錄范圍
5、{見藏商發貿促字[2005]14號文附件(1)、(2)}
第三條 辦理認證的機構
西藏自治區貿促分會辦公室
第四條 認證程序
企業提供單位介紹信、出口貨物報關單、購貨憑證、出口合同,并填寫西藏自治區自產產品認證表。
第五條 西藏自治區自產產品目錄由區商務廳商財政廳確定。
第六條 違章處理
區內進出口企業違反本暫行管理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其三年的自產產品認證資格:
(一)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自產產品認證表的;
(二)偽造、變造自產產品認證表的;
(三)采取不正當手段騙取自產產品出口補貼的。
對違章的企業和個人,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七條 執行時間
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八條 本暫行管理辦法,由區商務廳負責解釋,以前的辦法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010-88136500
1526918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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