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農產品認證(認定)獎勵辦法(威農發〔2006〕15號)
時間:2011-02-17
第一條 為加快農業標準化推廣步伐,全面實施農業名牌戰略,加大對農產品認證(認定)的扶持力度,進一步提高我市品牌農產品的質量和效益,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從事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的企事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經濟組織,其當年獲得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認定的,均可以申報享受一次性獎勵。
第三條 對獲證單位按照下列標準實行一次性獎勵:
(一)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凡按照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認證的無公害農產品,對每個獲證單位獎勵2萬元。
(二)綠色食品認證。凡按照農業部《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認證的綠色食品,對每個產品獎勵4萬元。
(三)有機食品認證。凡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經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有機產品機構認證的有機食品,對每個產品獎勵6萬元。
(四)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認定。凡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認定的地理標志產品,對每個產品獎勵10萬元。
第四條 獎勵資金由市、市(區)兩級財政按1:1的比例負擔。
第五條 同一基地獲得多家機構認證的,按最高認證檔次獎勵。
第六條 未享受過本辦法獎勵的已認證農產品,今后續展時可申報享受獎勵。
第七條 已享受過本辦法獎勵的農產品,今后認證由低一級別向高一級別升級的,按差額給予獎勵。
第八條 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屬同一類別不同產品獲得的質量認證,系列產品在5個以下的仍按取得的認證檔次的一次性標準給予獎勵,超過5個以上的按每超一個產品給予0.5萬元獎勵計算。
第九條 鼓勵企業按照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和特殊要求進行有機食品認證,對獲得與我國有互認協議的BCS、SGS、JONA、OMIC等機構認證的有機食品,按照第三條第三款執行。
第十條 按照有機產品國家標準在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或者以轉換期內生產的產品為原料的加工產品,取得的有機轉換產品認證,不在獎勵范圍。
第十一條 實行獎勵項目跟蹤制度。加強對獲證單位的管理、檢查和監督,具體工作由市農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海洋與漁業局和畜牧局按照認證范圍分工負責。
第十二條 獲得農產品質量認證(認定)的單位,經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追回獎勵資金,并向有關認證機構建議撤消認證證書:
(一)認證農產品經檢查、檢測、鑒定,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或者超過保質期仍在市場上銷售的;
(二)認定產地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加工產品原料不符合該認證產品相關標準要求的;
(三)擅自擴大認證產品和標志使用范圍的;
(四)買賣和轉讓認證(認定)證書和標志的。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農產品,由獲證單位填寫《威海市農產品認證(認定)獎勵申報表》,同時提交認證(認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于每年的12月底前,對口上報威海市農業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海洋與漁業局和畜牧局。市農業局統一匯總,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威海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