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法規有最新修訂稿:關于印發《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規范(修訂稿)》的通知(農質安發[2012]15號)
各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省級承辦機構:
為規范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行為,保證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工作質量,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農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2號令)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64號公告),我中心組織制定了《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規范》。現予印發,請各地結合本地區、本行業實際,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在現場檢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與我中心聯系。
附件:1、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工作程序
2、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格式)
3、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工作單(格式)
二OO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規范
第一條 為規范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工作,保證無公害農產品現場檢查工作質量,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程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的現場檢查,是指在審查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申報材料的過程中,根據需要對申請人相關情況進行實地核實確認的過程。
第三條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負責對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的統籌規劃和管理,中心所屬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產品認證分中心(以下簡稱"部直分中心")負責現場檢查的組織和安排;省級承辦機構負責現場檢查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 省級承辦機構根據初審情況提出現場檢查計劃,每個月的15日前將下個月擬實施的現場檢查計劃分專業報部直分中心備案確認。現場檢查計劃包括擬現場檢查的申請人、現場檢查的重點、人員構成、時間安排等內容。
第五條 部直分中心對照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審查要求,審定省級承辦機構提出的現場檢查計劃,于每月25日前將備案確認的現場檢查計劃及相關調整意見反饋省級承辦機構。部直分中心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的部直分中心檢查員參與省級承辦機構實施的現場檢查活動。備案確認的現場檢查計劃原則上應當在下個月內完成。
第六條 現場檢查工作根據《無公害農產品現場檢查工作程序》(附件1)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細則》進行,現場檢查組不得向申請者提出檢查范圍以外的其它檢查要求。
第七條 現場檢查實行檢查組組長負責制。現場檢查組成員一般由3人組成。
現場實地檢查工作,原則上應當在2天內完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檢查時間的,可商申請人適當調整。
第八條 現場檢查完成后,檢查組應當依據《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細則》對檢查結果進行綜合判定,做出現場檢查結論。現場檢查結論分三種:
(一)現場檢查通過;
(二)現場檢查基本通過,限期整改和報送整改結果;
(三)現場檢查不通過,限期整改并屆時派員對整改結果進行確認。
第九條 檢查組應當在現場檢查后10個工作日內,將《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附件2)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工作單》(附件3)報省級承辦機構。
第十條 省級承辦機構根據現場檢查結論負責做好現場檢查的后續工作。現場檢查通過的,應結合原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工作單》一并報部直分中心;現場檢查基本通過或不通過的,根據檢查組結論和建議督促申請人整改,并確認整改結果。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無公害農產品現場檢查工作單》一并報部直分中心。
第十一條 部直分中心應當按照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要求,對省級承辦機構報送的申報材料及《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和《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工作單》進行復審。復審過程中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自收到省級承辦機構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對照需要核查的內容組織2至3名檢查員實施現場核查,核查的實施方案應提前報中心備案。
第十二條 部直分中心應當每個季度的第1個月的10日前將備案確認的各省級承辦機構現場檢查計劃匯總表、執行情況及部直分中心組織實施的現場核查情況向中心報告。
第十三條 本規范由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負責解釋,自2005年7月1日實施。
附件:1、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工作程序.doc
2、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報告.doc
3、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現場檢查工作單(格式).doc
010-88136500
1526918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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