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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聯食認證服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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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園地Technology garden

俄關于“油脂品技術規程”聯邦法要點摘要

時間:2009-10-1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款 本聯邦法應用的范圍

  1.本聯邦法的規定:

  1)在俄聯邦境內進入流通的油脂品;

  2)與油脂品生產、貯藏和運輸要求相關的過程;

  2.本聯邦法規定以保護公民生命和健康,防止導致消費者誤解為目的:

  1)對技術調整客體的安全要求;

  2)以運用本聯邦法為目的而采用的技術調整客體鑒定規則;

  3)符合本聯邦法要求技術調整客體的評定規則和形式;

  4)油脂品包裝、標識要求。

  第二款 油脂品是本聯邦法技術調整客體

  本聯邦法技術調整客體為:

  1.食用油脂品

  1)植物油(масла растительные)

  2)人造奶油(маргарины)

  3)軟植物奶油和軟植物油脂

  (спреды растительно-сливочные и растительно-жировые)

  4) 軟植物奶油和軟植物油脂混合物

  (смеси растительно-сливочные и растительно-жировые)

  5)專用油脂名稱(其中包括烹飪脂、糖果脂、烤面包脂和奶脂代用品);

  6)可可脂等同物;(эквиваленты масла какао )

  7)SOS-型可可脂改良劑(улучшители масла какао -SOSтипа)

  8)POP-型可可脂代用品(заместители масла какао-POPтипа)

  9)不可調非十二酸型可可脂代用品(заместители масла какао нетемперируемые нелауринового типа )

  10)不可調十二酸型可可脂代用品(заместители масла какао нетемперируемые лауринового типа )

  11)植物油調味汁(соусы на основе растительных маслах)

  12)法式蛋醬(майонезы)

  13)法式蛋醬汁(соусы майонезы)

  14)植物奶油(кремы на растительных маслах)

  2.非食用油脂品

  1)天然甘油

  2)家用肥皂

  第三款 在本聯邦法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略)

  第四款 技術調整客體鑒定規則;

  1.采用本聯邦法目的是:

  1)建立產品所屬范圍;

  2)防止導致消費者誤解的作用;

  2.對以建立該產品歸屬本聯邦法范圍為目的鑒定,相關人員有義務確定被鑒定產品符合本聯邦法規定第二款對名稱的描述。

  3.以建立產品歸屬本聯邦法范圍為目的的產品鑒定進行以下步驟:

  1)消費包裝產品- 目測比較產品包裝標注的名稱與本聯邦法第二款規定名稱是否相符;

  2)無消費包裝產品- 目測比較產品所有權確定轉移文件中所注明的產品名稱與本聯邦法第二款規定名稱是否相符;

  3)個體副業生產的產品- 目測比較標注制造商和銷售商信息的產品名稱與本聯邦法第二款規定名稱是否相符;

  4.個體副業生產的產品- 以防止導致購消費者誤解為目的產品鑒定,任何相關人員有義務確定,所鑒定產品符合本聯邦法第三款規定特征。

  5.以生產、貯藏、運輸過程納入本聯邦法應用范圍為目的鑒定,任何相關人有義務確定該過程能對本聯邦法第二款制定的產品生產、貯藏、運輸進行保障。

  第二章 油脂品要求

  第五款 對食用油脂和非食用油脂的要求

  1.流通中的俄聯邦境內生產的油脂品,食用油脂品在規定有效期、非食用油脂品在貯藏有效期內使用時,不應對人的生命和健康造成損害。

  1.油脂品要求:

  1) 安全要求;

  2) 包裝要求;

  3)標識要求;

  3.食用油脂品應符合安全要求。

  4.非食用油脂品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款 對油脂品包裝要求

  1.在食用油脂品有效期和非食用油脂品貯藏有效期內流通,應保證油脂品包裝安全和鑒定標識不變形。

  2.與食用油脂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符合規定的技術規程安全要求。

  3.在食用油脂品包裝要求損壞情況下,所有者應盡快停止該產品流通。

  第七款 食用油脂品標識要求

  1.制造商或銷售商應向消費者提供必須的可靠的食用油脂品信息。

  2.食用油脂品標識上包含信息應用俄文描述。(在用其它語言描述的信息應與用俄語描述信息一致的情況下,也可用其它語言描述。)

  3.食用油脂品消費包裝要求應包括如下信息:

  1)產品名稱,該名稱符合本聯邦法第二款規定名稱。植物油名稱與生產該產品的原料油相符。在人造奶油(маргаринов )和軟奶油(спредов)名稱中不允許使用詞“油”、“油”同根詞和含“油”詞組;

  2)制造商名稱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國家或俄國內能接受消費者投訴被制造商授權的機構所在地);

  3)產品凈重或容量;

  4)產品的成分(按照它們在生產中質量比組分遞減形成,組分必須注明食品添加劑、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劑、維他命、微量營養物、增香劑、基因工程變性有機體);

  5)食用價值(能量價值、蛋白質含量、脂肪、碳水化合物、維他命、每100克食用部分常量和微量元素);

  6)產品有效期;

  7) 聯邦法定和國家標準名稱或具有產品鑒定標識及符合其生產的技術文件名稱;

  8)符合本聯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確認信息;

  4.植物油消費包裝要求應補充如下信息:

  1)名稱為植物油-混合物(масло растительное -смесь),準許注明制造商的公司名稱;

  2)按照生產中所有植物油含量所占質量比遞減形成的清單;

  3)生產日期(灌入消費包裝日期;分裝入桶、大容器、罐車、油槽、集裝箱運輸包裝日期);

  4)拆開消費包裝后的貯藏建議;

  5.在人造奶油、植物及植物脂奶油、煉植物凝乳混合物、植物脂、專用脂(其中包括烹飪油脂、糖果脂、烤制面包脂和奶脂代用品)、可可脂等同物、SOS-型可可脂改良劑、POP-型可可代用品、不可調非十二酸可可脂代用品、不可調十二酸可可脂代用品包裝要求上應提供如下信息:

  1)生產時間;

  2)貯藏溫度;

  3)脂肪含量;

  4)植物奶油和煉植物凝乳產品中奶脂肪含量;

  5)植物脂奶油和煉植物脂中奶脂肪含量;

  6.在植物調味汁、法式蛋醬、法式蛋醬汁、植物奶油包裝要求上應補充如下信息:

  1)生產時間;

  2)貯藏溫度;

  3)拆開包裝后的貯藏建議;

  7.標注油脂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和有效期鉛字大小為:

  1)消費包裝里的容量或重量小于100毫升(克) ,使用字體大小為不小于8.5號。

  2)消費包裝里的容量或重量大于100毫升(克) ,使用字體大小為不小于9.5號。

  8.食用油脂品運輸包裝上應注明如下信息:

  1)名稱;

  2)制造商名稱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國家或俄國內能接受消費者投訴被制造商授權的機構所在地);

  3)產品包裝單元凈重;

  4)運輸包裝總凈重和產品單元數量;

  5)非分裝產品的凈重;

  6)產品成分(對分裝產品應按照它們在生產中質量比遞減形成,組分必須注明食品添加劑、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劑、維他命、微量營養物、增香劑、基因工程變性有機體 ,而對成包產品應符合供貨合同條件);

  7)非分裝食用油脂品的營養價值(能量價值、蛋白質含量、脂肪、碳水化合物、維他命、每100克植物成分中常量和微量元素含量);

  8)有效期和貯藏條件;

  9)批次編號和包裝單元編號;

  10)生產日期;

  11)聯邦法定和國家標準名稱或具有產品鑒定標識及符合其生產的技術文件名稱;

  12. 符合本聯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確認信息;

  9.對用貯存罐運輸的液體分裝油脂品,隨附商品單證應注明如下信息:

  1)產品名稱;

  2)制造商名稱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國家或俄國內能接受消費者投訴被制造商授權的機構所在地);

  3)產品凈重;

  4)有效期;

  5)批次編號和生產日期;

  6)聯邦法定和國家標準名稱或具有產品鑒定標識及符合其生產的技術文件名稱;

  7)符合本聯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確認信息;

  10.油脂品消費包裝或運輸包裝可補充標注組織名稱(-加工配方或生產技術、商品標識、條碼、和別的信息)。

  11.在油脂品運輸包裝上標注必要的運輸安全保障標識和提示牌,該標識和提示牌應符合國家標準或技術文件。

  第八款 非食用油脂品標識要求

  1.制造商或銷售商應向消費者提供必須和可靠的產品信息。

  2.非食用油脂品成分信息標識用俄文描述。(在用其它語言描述的信息應與用俄語描述信息一致的情況下,也可用其它語言描述。)

  3.在家用肥皂消費包裝上應有如下信息:

  1)家用肥皂名稱;

  2)制造商名稱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國家或俄國內能接受消費者投訴的被制造商授權的機構所在地);

  3)每塊計量單位重量;

  4)產品成分按照組分質量比遞減形成;

  5)貯藏有效期;

  6)批次編號和生產日期;

  7)產品聯邦法和國家標準名稱或具有產品鑒定標識及符合其生產的技術文件名稱;

  8)符合本聯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確認信息;

  4.應對每塊無包裝的家用肥皂標注清晰印記,該印記應說明如下信息:

  1)制造商名稱或制造商商標;

  2)符合技術文件的家用肥皂名稱;

  3)每塊計量單位重量;

  5.非食用油脂品每個運輸單位包裝上應具有如下信息:

  1)非食用油脂品名稱;

  2)產品制造商名稱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國家或俄國內能接受消費者投訴被制造商授權的機構所在地);

  3)產品成分按照組分質量比遞減形成;

  4)商標和等級(天然甘油);

  5)批次編號;

  6)每個包裝箱內產品數量,此包裝上標注每塊產品計量單位總和。

  7)生產日期;

  8)貯藏有效期;

  9)聯邦法定和國家標準名稱或具有產品鑒定標識及符合其生產的技術文件名稱;

  10)符合本聯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確認信息;

  6. 用貯存罐運輸的天然甘油,隨附商品單證應注明如下信息:

  1)產品名稱;

  2)等級和商標;

  3)制造商名稱和所在地(地址,注明制造商國家或俄國內能接受消費者投訴被制造商授權的機構所在地);

  4)產品凈重;

  5)貯藏有效期;

  6)批次編號或生產日期;

  7)聯邦法定和國家標準名稱或具有產品鑒定標識及符合其生產的技術文件名稱;

  8)符合本聯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確認信息;

  第三章 保障油脂品在生產、貯藏和運輸過程中安全要求

  第九款 食用油脂品生產過程要求

  為保障食用油脂品生產過程安全應按如下要求進行:

  1)實施符合本聯邦法第十款要求的生產;

  2)使用符合技術規程的、接觸食用油脂品的材料和制品;

  3)遵守符合本聯邦法第十一款對生產使用水和空氣的要求;

  4)使用符合本聯邦法第十二款要求的材料和食品添加劑;

  5)在符合本聯邦法第十三款要求的建筑物內和生產場地實施生產;

  6)使用符合本聯邦法第十四款要求的技術設備和用具;

  7)實施符合本聯邦法第十五款要求的生產殘渣貯藏和處理;

  8)允許符合本聯邦法第十六款要求的職工進行生產;

  9)組織符合本聯邦法第十七款要求的生產監督;

  第十款 保障食用油脂品在其生產過程中的安全

  食用油脂品生產過程安全應通過以下措施保障:

  1)選擇先進的工藝流程及其在整個生產階段中實施制度;

  2)選擇最佳工藝流程,排除產品在生產中污染 ;

  3)對生產技術設備的監控;

  4)遵守生產食用油脂產品所必需原料及添加劑的貯藏條件;

  5)保障持有生產場地、技術設備和不污染的生產用具;

  6)保障生產場地的衛生清潔、消毒、殺蟲、滅鼠方法和周期性的選擇,也保障技術設備和生產使用用具清潔、消毒方法和周期性的選擇 。衛生清潔、消毒、殺蟲和滅鼠應周期進行,充分排除產品污染風險。制造商建立衛生清洗、消毒、殺蟲、滅鼠周期性;

  7)保障依據本邦法要求所確認完成文件的管理和保存;

  第十一款 食用油脂品生產使用水及空氣的要求

  1)生產使用水應符合規定的技術規程食用水要求;

  2)生產使用空氣不應成為食用油脂品污染的來源;

  第十二款 對食用油脂品原料及生產過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要求

  食用油脂品原料及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添加劑應符合規定的技術規程安全要求。

  第十三款 對建筑物和生產場地要求

  1. 生產場地所在的建筑物應具有以下設備:

  1)通風系統或空調,能完全排除可能進入的污染空氣。通風系統的結構和使用應保證快速過濾和能進入系統指示要求清理或更換空氣的其它區域。

  2)職工更衣室不應設在生產場地;

  3)場地:

  a) 對清洗、消毒的用具及生產過程中循環使用的包裝物保存;

  b) 對收割用具、設備進行保存并清洗、消毒;

  4)應有用來洗手的洗手間和洗手池。洗手間應設置在場地內,但與生產場地分開。洗手間的門不應朝著生產場地方向。

  2. 在生產場地分布和面積劃分規劃的情況下,應遵守以下條件:

  1)保障為排除原料和成品直接或交叉穿越的工藝流程最佳連續性;

  2)排除生產過程中使用空氣污染的可能性;

  3)保障防止動物傳播,其中包括嚙齒動物和昆蟲;

  4)制造商保障成品、原料、食品添加劑規定貯藏條件;

  5)保障進行生產場地的衛生清洗、消毒、殺蟲、滅鼠可能性;

  6)排除不可能清除產品污染來源的區域;

  3. 生產場地不允許保存任何非生產過程使用的物質和材料,其中包括清洗和消毒制品。

  4. 生產場地:

  1)地板、墻壁、門應使用防水、可洗滌、無污染、可進行衛生清潔和消毒的材料完成;

  2)地板結構應保障排水;

  3)位于生產場地上的地板及構件表面不允許有凝析物;

  4)打開的窗戶應具有防昆蟲的保護網;

  5.生產場地排水設備應為能排除產品污染而設計和完成;

  第十四款 對技術設備和食用油脂品生產用具要求

  1. 對技術設備和生產用具要求如下:

  1)具有可保障符合本聯邦法要求生產的設計及使用特點。技術設備及用具的構件和執行應提供進行衛生清洗和消毒的可能。

  2)使用不成為食用油脂品污染來源的材料進行制造;

  3)保持用具完好狀態;

  2. 技術設備和接觸食用油脂品用具的表面應是光滑、防腐蝕的,用防水、可洗滌、不污染材料制成;

  第十五款 對貯藏條件及處理生產殘渣的要求

  1. 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產品殘渣應在工藝操作完成后定期從生產場地內清除;

  2. 貯藏條件及生產廢料處理應排除污染食用油脂品和對人生命和健康產生危害的可能。

  第十六款 生產過程中擔任工作職工的要求

  1.在食用油脂品生產過程中擔任工作的職工,應做到:

  1)熟悉和遵守保障生產安全的要求;

  2)初步通過開始參加工作時身體檢查和定期體檢;

  3)遵守個人衛生并穿干凈專業服裝和鞋;

  2. 在食用油脂品生產過程中擔任工作的職工禁止將非完成生產所必須的物品和能成為食用油脂品污染來源的任何小的、刺人的、銳利的物品帶入生產場地,同時在生產場地禁止吸煙和進食。

  3. 在食用油脂品生產過程中擔任工作的職工不允許是病人或攜帶通過食用油脂品傳播病原體的個人。與病人或病原體攜帶者接觸過的個人應通過醫學觀察后,才可進行工作。

  第十七款 生產監督要求(略)

  第十八款 食用油脂品貯藏過程要求

  1. 食用油脂品的有效期和貯藏條件的建立使制造商顧及到產品貯藏過程符合本聯邦法有效期要求。

  2. 對可能使食用油脂品污染的另類產品,不允許與食用油脂品共同保存。

  3. 貯藏食用油脂品的建筑和場地應符合本聯邦法第十三款要求。

  4. 放置貯藏的食用油脂品應隨附保障跟蹤的文件,也應隨附有關貯藏條件、生產日期和有效期信息的文件。

  5. 食用油脂品貯藏場地包括冷藏庫,應定期進行衛生清洗、消毒、殺蟲、滅鼠。

  第十九款 對食用油脂品運輸過程中的要求

  1. 食用油脂品的運輸應依據確定的俄聯邦憲法實施。

  2. 用適宜食用油脂品的運輸方法進行實施。貨物發運方確定運輸條件。這種運輸條件應符合制造商規定的產品運輸條件。

  3. 禁止食用油脂品與非食品貨物共同運輸。若這種產品不產生氣味并與食用油脂品具有一致的運輸條件,則這種產品允許和食用油脂品在同一批貨運交通工具上運輸。

  4. 液態無包裝食用油脂品應使用鉛封的為該產品設計的貨運交通工具來實施運輸。

  5.貨運交通工具的結構應保證防止食用油脂品免受污染。

  6. 貨運交通工具內部表面應由可洗滌、無污染材料制成。

  7.進行運輸的食用油脂品應隨附確認產品安全和保障產品跟蹤的文件,也應隨附有關貯藏條件、生產日期和有效期信息的文件。

  第二十款 對非食用油脂品貯藏及運輸過程中的要求

  1. 非食用油脂品的貯藏及運輸應保障符合本聯邦法貯藏有效期要求的產品安全。

  2. 非食用油脂品貯藏條件和保存有效期應在國家標準和技術文件中注明。

  第四章 對符合聯邦法技術調整客體要求的評定

  第二十一款 對符合本聯邦法技術調整客體的評定形式

  1. 對符合本聯邦法技術調整客體的評定實施如下形式:

  1)符合本聯邦法食用油脂品要求的確認。

  2)國家監督。

  2. 符合由個體副業者生產并在零售市場銷售油脂品的評定,實施相符的俄聯邦食品質量和安全保障法。

  3. 符合本聯邦法油脂品生產過程、貯藏、運輸要求的評定,實施國家監督形式。

  第二十二款 符合本聯邦法油脂品要求的強制認證

  1. 符合本聯邦法油脂品要求的強制認證(以下簡稱符合認證)實施如下形式:

  1)接收符合本聯邦法油脂品要求的申報單(以下簡稱符合申報單);

  2)強制認證;

  2. 申請者選擇符合認證的形式。

  3. 如果食用油脂品在生產中使用了動物原料,該原料有能確認其安全的文件,則這種產品在運輸和銷售過程中不要求辦理獸醫證明。

  4. 符合申報形式的確認實施考慮到2002年12月27日N184-Ф3俄聯邦法關于“技術調整”第二十四款和本聯邦法要求相一致。

  5. 符合強制認證形式的確認實施考慮到本俄聯邦法第二十五、二十六款關于“技術調整”要求相一致。

  6. 在相符申報單和強制認證條件下,符合俄聯邦法注冊的法人或個體業者可以是申請人。法人或個體業者也是制造商或銷售商,或者是根據合同行使外國制造商職權保障供應的油脂品符合本聯邦法要求和對提供的油脂品不符合本聯邦法要求承擔責任的責任人。

  第二十三款 相符申報單

  1. 實施相符申報按下列要求之一進行:

  1)依據所有證明接收符合本聯邦法油脂品要求(以下簡稱相符申報單)的申報單?;

  2)依據所有證明和從參與質檢機構或委托實驗室(以下簡稱第三方)獲得的證書接收相符申報單;

  2. 依據植物油、烹飪、糖果、烤面包、奶脂代用品、可可油等同物、SOS-型可可油改良劑、POP-型可可油代用品、不可調非十二酸可可油代用品、不可調十二酸可可油代用品、天然甘油、家用肥皂的所有證明接收相符申報單。

  3. 為實現依據所有證明受理相符申報單的過程,申請人應具有:

  1)私人實驗室或實驗室委托合同;

  2)油脂品技術文件;

  4. 依據所有證明接收相符申報單包括以下步驟:

  1)形成全套證明材料;

  2)辦理和注冊;

  3)貼上標簽符號在市場上流通;

  5. 證明材料應包括技術文件和試驗報告。

  6. 根據從第三方獲得的所有證明和證書接收以下相符申報單:

  1)對軟植物奶油和軟植物油脂、植物煉奶油和植物煉油脂、植物油調味汁、法式蛋醬、法式蛋醬汁、植物奶油接收申報單;

  2)在申請人無私人試驗室或無委托試驗室合同的情況下,對在本條款第1部分未指定的油脂品接收申報單;

  3)如果申請人是油脂品銷售商,接收申報單;

  4)俄境外購買的油脂品;

  5)一次供給的油脂品;

  7. 根據從第三方獲得的所有證明和證書接收相符申報單,申請人履行以下活動:

  1)形成全套證明材料;

  2)辦理和注冊;

  3)貼上標簽符號在市場上流通;

  8. 依據從第三方獲得的所有證明和證書的相符申報單,按照個人意愿補充本條款第五部分規定的所有證明材料,申請人提供在委托試驗室進行的產品試驗報告或質量體系證書,并由發證機構對此進行監督。

  9. 質量安全體系應保障加工的油脂品符合本聯邦法要求。

  10. 申請人持有全套證明材料。

  11. 相符申報單有效期為五年。如油脂品生產工藝和技術文件變更,則申請人應辦理新的相符申報單。

  12. 進入流通的、相符申報單有效期未滿的油脂品,在產品的申報單有效期滿,但食用油脂品有效期和非食用油脂品貯藏期未滿情況下,可進行銷售。

  第二十四款 油脂品強制認證

  1. 在申請人無私人試驗室或無第三方合同的情況下,進行符合依據檢驗樣品對同批產品強制認證的確認,和進行符合依據委托試驗室檢驗樣品對同批次產品強制認證的確認。

  2. 根據油脂品檢驗樣品對同批生產的油脂品強制認證包括以下步驟:

  1)申請人向質檢部門遞交申請;

  2)審核申請和接受質檢部門的決定;

  3)在委托試驗室對檢驗樣品進行檢驗;

  4)質檢部門進行油脂品生產狀態分析;

  5)歸納檢驗樣品結果和生產狀態分析,頒發質檢證書;

  6)貼上油脂品標識在市場流通;

  7)對已通過質檢的油脂品進行檢查和監督。

  3.申請人按照意愿向俄聯邦政府規定的委托試驗室中任何一家遞交同批次生產油脂品強制認證申請。

  4. 質檢部門在收到同批次生產的油脂品強制認證申請日起,五日內通知申請人含進行強制認證條件的決定。

  5. 在受質檢部門委托并出具樣品檢驗報告的試驗室進行檢驗樣品。

  6. 質檢部門在申請人那里進行油脂品的狀態分析。

  7. 在同批次生產的油脂品檢驗樣品和生產狀態分析良好結果的情況下,質檢部門辦理符合聯邦技術調整執行權力部門確定的證書,并向申請人注冊和頒發此證。

  8. 申請人通知質檢部門工藝規程和技術文件的變更。質檢部門評定此項變更,并決定是否保留已頒發的證書。并由指定部門通知申請人對上述情況的決定。

  9. 每年質檢部門對同批次生產、認證有效期未滿且符合檢驗樣品和生產狀態檢查程序的油脂品進行檢查監督一次。在制造商或銷售商那提取用于質檢部門裁定的樣品。質檢部門的檢查監督結果為以下決定中的一項:

  1)認為證書有效;

  2)暫時中止證書有效;

  3)取消證書有效;

  10. 在申請人作為銷售商的情況下,依據委托試驗室檢驗樣品對同批次油脂品的強制認證。

  11. 作為銷售商的申請人按照意愿向俄聯邦政府規定的委托試驗中任何一家遞交同批次生產的油脂品強制認證申請。

  12. 質檢部門在收到同批次生產的油脂品強制認證申請日起,五日內通知作為銷售商的申請人關于辦理強制認證條件的決定。

  13. 在受質檢部門委托并出具樣品檢驗報告的試驗室進行測試樣品。

  14. 在同批次生產的油脂品檢驗樣品和生產狀態分析良好結果的情況下,質檢部門辦理符合聯邦技術調整執行權力部門確定的證書,并向作為銷售商的申請人注冊和頒發此證。

  15. 作為銷售商的申請人根據獲得證書來對產品帖上標識在市場流通。

  16. 符合同批次食用油脂品有效期和非食用油脂品貯藏期的證書。

  第二十五款 符合本聯邦法油脂品及其生產、貯藏、運輸過程要求的國家監督原則和形式

  1. 符合本聯邦法油脂品及其生產、貯藏、運輸過程要求的國家監督。

  2. 個體副業并在零售市場銷售的油脂品生產、貯藏、運輸過程不歸屬國家檢查監督。

  3. 對符合本聯邦法要求的食用油脂品在流通階段進行國家監督。

  4. 由國家衛生流行病監督機構授權行使管轄領域職能的聯邦執行權力部門進行國家監督。

  5. 進行國家監督的形式:

  1)目測監督;

  2)儀器監督;

  6. 在進行目測監督情況下,對現有的油脂品標識和該產品是否符合本聯邦法要求進行檢查。

  7. 在借助測量手段進行儀器監督情況下, 建立符合本聯邦法要求的油脂品現場取樣和場外取樣進行監督的途徑。

  8. 在未辦理規定油脂品抽取樣品證明和數量手續的情況下,禁止銷毀用于儀器監督的油脂品樣品。

  第二十六款 國家監督規則

  1. 在進行國家監督情況下,國家監督部門的責任人對符合本聯邦法第三款和第四款的技術調整客體實施鑒定。

  2. 在進行儀器監督情況下,國家監督部門責任人對符合油脂品抽樣規定的或俄聯邦政府確認國家標準抽樣規定的樣品進行提取。

  3. 進行符合試驗測量規定和方法或俄聯邦政府確認國家標準試驗測量規定的國家監督。

  第二十七款 違反本聯邦法要求承擔的責任

  違反本聯邦法要求承擔相應俄聯邦憲法的責任。

  第二十八款 最后條款 (略)

  俄羅斯聯邦總統 Д.梅德韋杰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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