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完善和規范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切實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根據國家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能,制定本規定。
第四條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公布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和發布統一的標志,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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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環節:
(一)認證申請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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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S審查;
(四)抽樣檢測;
?。ㄎ澹┱J證結果評價和批準;
?。┇@得認證后的監督。
第十三條《目錄》中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和進口商可以作為申請人,向指定認證機構提出《目錄》中產品認證申請。
第十四條申請人申請《目錄》中產品認證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凑铡赌夸洝分挟a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認證申請書、必要的技術文件和樣品;
?。ǘ┥暾埲藶殇N售者、進口商時,應當向指定認證機構同時提交銷售者和生產者或者進口商和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ㄈ┥暾埲宋兴松暾垺赌夸洝分挟a品認證的,應當與受委托人訂立認證、檢測、檢查和跟蹤檢查等事項的合同,受委托人應當同時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委托書、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關合同的副本;
(四)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認證費用。
第十五條指定認證機構負責受理申請人的認證申請,根據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安排型式試驗、工廠審查、抽樣檢測等活動,做出認證決定,向獲得認證的產品頒發認證證書。
指定認證機構在一般情況下,應當自受理申請人認證申請的90日內,做出認證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認證證書是證明《目錄》中產品符合認證要求并準許其使用認證標志的證明文件。
認證證書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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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a品名稱、型號或者系列名稱;
?。ㄈ┊a品的生產者、生產或者加工廠(場)所;
?。ㄋ模┱J證模式;
?。ㄎ澹┱J證依據的標準和技術規則;
?。┌l證日期和有效期;
(七)發證機構。
第十七條認證標志的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縮寫為“CCC”,也可簡稱為“3C”標志。),認證標志是《目錄》中產品準許其出廠銷售、進口和使用的證明標記。
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應當按照認證標志管理規定的要求使用認證標志。
第十八條指定認證機構應當按照具體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規定,對其頒發認證證書的產品及其生產廠(場)實施跟蹤檢查。
第十九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認證證書:
(一)《目錄》中產品認證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或者認證實施規則變更,認證證書的持有人不能滿足上述變更要求的;
?。ǘ┱J證證書超過有效期,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申請延期使用的;
(三)獲得認證的產品不再生產的;
?。ㄋ模┱J證證書的持有人申請注銷的。
第二十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使用認證證書:
?。ㄒ唬┱J證證書的持有人未按規定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的;
(二)認證證書的持有人違反《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和指定的認證機構要求的;
?。ㄈ┍O督結果證明產品不符合《目錄》中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第二十一條指定認證機構對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認證證書:
?。ㄒ唬┰谡J證證書暫停使用的期限內,認證證書的持有人未采取糾正措施的;
?。ǘ┍O督結果證明產品出現嚴重缺陷的;
(三)獲得認證的產品因出現嚴重缺陷而導致重大質量事故的。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和認證證書持有人對指定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認證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投訴、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
第四章 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提供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檢查機構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ㄒ唬┙邮車艺J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ǘ└鶕耶a品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規定,在指定范圍內實施《目錄》中產品認證、檢測和檢查工作;
(三)保證認證結果的準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ㄋ模┒ㄆ谙驀艺J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目錄》中產品認證信息;
?。ㄎ澹┍J卣J證產品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不得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六)未經許可,不得向其他認證機構轉讓認證受理權、認證決定權、檢測權和檢查權;
(七)不得從事認證工作職責范圍內的咨詢和產品開發工作;
?。ò耍┎坏蒙米耘c其他機構或者組織簽署雙邊或者多邊互認《目錄》中產品的認證、檢測和檢查結果的協議;
?。ň牛┎坏靡勒涨绊椝鰠f議頒發《目錄》中產品認證證書;
?。ㄊ┡浜细鞯刭|檢行政部門對違反質量認證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查處工作;
?。ㄊ唬┙ⅰ赌夸洝分挟a品認證投訴、申訴制度,公正處理指定范圍內的《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爭議。
第二十四條獲得《目錄》中產品認證的生產者、銷售者、進口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提供實施認證工作的必要條件;
(二)保證獲得認證的產品持續符合相關的國家標準和技術規則;
?。ㄈ┍WC銷售、進口的《目錄》中產品為獲得認證的產品;
?。ㄋ模┌凑找幎▽Λ@得認證的產品加施認證標志;
?。ㄎ澹┎坏美谜J證證書和認證標志誤導消費者;
?。┎坏棉D讓、買賣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復印認證證書。
?。ㄆ撸┙邮芨鞯刭|檢行政部門和指定認證機構的監督檢查或者跟蹤檢查。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目錄》中的產品,未按本規定實施認證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實施認證。
第二十六條《目錄》中的產品獲得認證證書、未按規定使用認證標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偽造、冒用認證證書、認證標志,以及其他違反國家有關產品安全質量許可、產品質量認證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指定認證機構和為其提供服務的指定檢測機構和檢查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偽造有關文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各地質檢行政部門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行政案件辦理程序的有關規定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中的認證實施規則、認證標志等具體管理制度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授權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